国家外汇局通报15个外汇违规案例,最高被罚超300万

国家外汇局通报15个外汇违规案例,最⾼被罚超300万
新京报快讯据外汇局⽹站消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六号)和《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等违规⾏为,遏制及相关违法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案例1:平安银⾏厦门分⾏虚假转⼝贸易案
2015年9⽉⾄2016年9⽉,平安银⾏厦门分⾏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贸易付汇业务。
该⾏上述⾏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民币
案例2:光⼤银⾏海⼝分⾏虚假转⼝贸易案
2015年12⽉⾄2016年5⽉,光⼤银⾏海⼝分⾏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贸易付汇业务。阿塞拜疆总统
该⾏上述⾏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民币。
案例3:东亚银⾏⼴州分⾏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5⽉,东亚银⾏⼴州分⾏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上述⾏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民币。
案例4:民⽣银⾏⼤连分⾏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水乡的日子
2015年7⽉⾄2016年3⽉,民⽣银⾏⼤连分⾏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上述⾏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条及第⼆⼗⼋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民币。
案例5:稷⼭县康盛达蜜饯⾷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2015年11⽉,稷⼭县康盛达蜜饯⾷品有限公司货物出⼝未收汇,⾦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构成逃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九条,处以208.59万元⼈民币。处罚信息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3⽉,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条和第⼗四条,构成逃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九条,处以92.4万元⼈民币。处罚信息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宁波诗顶进出⼝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条和第⼗四条,构成逃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九条,处以127.3万元⼈民币。处罚信息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九条,处以65.4万元⼈民币。处罚信息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9:⾹港籍周某⾮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2016年8⽉,周某通过多次⾮法买卖港元,违规⾦额折合1401.21万元⼈民币。
该⾏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条,构成⾮法买卖外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五条,处以140.12万元⼈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10:⼴东籍杨某⾮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2016年4⽉,杨某通过多次⾮法购买美元,违规⾦额合计453.07万元⼈民币。
该⾏为违反《个⼈外汇管理办法》第三⼗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条,构成⾮法买卖外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五条,处以31.71万元⼈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2018年4⽉,徐某在澳门通过多次⾮法买卖港元,违规⾦额折合265.98万元⼈民币。
湖北财税厅
该⾏为违反《个⼈外汇管理办法》第三⼗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条,构成⾮法买卖外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五条,处以32万元⼈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2018年5⽉,冯某在澳门通过多次⾮法买卖港元,违规⾦额折合1081.79万元⼈民币。
该⾏为违反《个⼈外汇管理办法》第三⼗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条,构成⾮法买卖外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五条,处以130万元⼈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12⽉,周某为实现⾮法向转移资产⽬的,利⽤21名境内个⼈的个⼈年度购汇额度,将个⼈资⾦分拆购汇后汇往账户,⾮法转移资⾦合计104.96万美元。
该⾏为违反《个⼈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九条,处以33万元⼈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7⽉,沈某为实现⾮法向转移资产⽬的,利⽤34名境内个⼈的个⼈年度购汇额度,将个⼈资⾦分拆购汇后汇往账户,⽤于购买房产等,⾮法转移资⾦合计204万加元。
jstor诺基亚3660该⾏为违反《个⼈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九条,处以51万元⼈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2018年4⽉,隋某为实现⾮法向转移资产⽬的,利⽤173名境内个⼈的个⼈年度购汇额度,将个⼈资⾦分拆购汇后汇往账户,⽤于购买房产等,⾮法转移资⾦合计1205.65万加元。
该⾏为违反《个⼈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九条,处以300.9万元⼈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中国⼈民银⾏征信系统。
编辑刘佳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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