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存量单位账户个人信息联 ...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存量单位账户个人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08.11.12
【字 号】哈银发[2008]193号
【施行日期】2008.11.12
宁资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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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存量单位账户个人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银发〔2008〕193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256号)精神,做好我省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制定了《黑龙江省存量单位账户个人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存量单位账户个人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方案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附件
  黑龙江省存量单位账户个人
  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方案
  为保证黑龙江省存量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核实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实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核实目的
  核实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依法对存款人开设的假名、匿名账户进行处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二、核实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以下简称《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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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印发,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第2号令印发,以下简称《客户身份管理办法》);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印发,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核实范围
  核实范围为截至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运行前开立的,且目前正常使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存款人开立的本地和异地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
  核实期间,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因变更、换发居民身份证、姓名为手写且难以识别或为生僻字无法核查等原因重新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信息。
  预算单位、军队、武警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久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不纳入核实范围。久悬银行结算账户重新启用转为正常账户使用时,必须纳入核实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实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
  四、核实内容
  核实内容为银行机构留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记载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主要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
  五、核实方式
  各银行机构可以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的方式组织开展核实工作,以取得存款人的理解和配合,确保核实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六、核实原则
江苏文惠网初四英语  (一)尽职性。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是银行机构的法定责任。银行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采取各项措施开展核实工作,确保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二)稳妥性。银行机构应向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妥善处理核实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降低核实工作对存款人的影响,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社会反映。
  (三)合法性。银行机构对以虚假身份信息开立的假名、匿名账户及其资金的处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四)操作性。银行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具体做法,务实高效地开展核实工作。
  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有关信息的处理
  银行机构经核查、核实和问题处理阶段,对变更存量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存款人主动撤销账户及纳入久悬银行账户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的有关规定,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办理变更、销户和久悬银行账户设置业务。
  八、核实阶段及时间安排
  核实工作要进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突出重点。总体上分为核查、疑义信息进一步核实和问题处理三个阶段。核实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遵循先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先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后其内设机构(部门)或项目部的顺序,有条不紊地推进核实工作的开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时间安排,我省的核实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4月底。各行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只能提前不能延误。
  (一)核查阶段
  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2009年月2月10日。
  核查阶段主要是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及其他手段,依据存款人开户时留存的档案资料,对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1.资料整理
  银行机构将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留存的开户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整理,收集应核实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核查
  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及其他手段,核查开户档案资料中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
  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的,应将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与开户档案资料留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按照联网核查相关制度的规定,可认为该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为真实的,予以保留;经核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照片与联网核查结果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信息的,作为疑义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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