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服务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2.11.22
【字 号】杭银发[2012]245号
【施行日期】2012.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拍拍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
鑫诺6号(杭银发[2012]245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杭州办事处,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杭各证券、期货、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内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维护金融稳定,结合《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实施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杭银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如有不明事项,请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联系,联系人:冯飞,丁玒,:87686634,87686397。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明确金融服务项目、条件、操作流程,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浙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新设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分支机构,下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包括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和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伯努利方程
  第五条 浙江省内杭州地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其中杭州地区县(市)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人民银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杭州以外地区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由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依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六条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采取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原则。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采取日常管理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管理与服务,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
第二章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egd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浙江省内筹建法人金融机构或省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获得筹建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有关筹备工作的报告,并接洽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事宜。
  第十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在会见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时,了解新设金融机构筹备工作进展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明确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要求,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新设金融机构在筹备阶段应按照《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1)、《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2)、《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见附3)的相关要求,结合拟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在信贷、统计、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反、国库、征信、反、清算、外汇等方面积极做好人员、制度、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准备完毕,应在获得开业核准文件、领取金融许可证及申领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首次集中申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设银行业(或证券期货业、或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见附4);
  (二)开业核准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核准的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见附4)及相关书面材料;
  (五)有关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其他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运作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接收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后,在5个工
作日内向新设金融机构发出申报事项受理告知书。新设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告知其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申报事项暂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暂不予以受理;申报事项不属于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告知其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总行及杭州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并采取现场辅导、非现场审查、业务培训、资格测试等适当方式,指导和督促新设金融机构达到相关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在审核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事项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集中现场核验(或个别申报项目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同意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
  新设金融机构申报材料齐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软硬件条件安全适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新设金融机构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标准和要
求的,暂不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并对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要求。对于个别申报项目需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条线管理规定事后单独反馈审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第十六条 为指导新设金融机构正常、安全开业,人民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同意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对新设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进行约请谈话,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业务指导,提出管理要求,做好风险提示,指导新设金融机构顺利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促进其规范业务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加入有关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的,应按照《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要求,直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报,有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新设金融机构管理与服务程序,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与反馈。
第三章 在营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
苏州大学体育学院第一节 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货币信贷方面:
  1.及时提供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含经营概况、信贷政策变动情况),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贷款数据;及时报送本行年度信贷政策文件及相关调研报告、报表,积极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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