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柳敏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 ...

顾柳敏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苏04行终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海萍王碧野刘颖 
【审理法官】孙海萍王碧野刘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顾柳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当事人】顾柳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期刊刊次
【当事人-个人】顾柳敏 
【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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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苏居于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顾柳敏 
【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靳道强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常州银监分局作出的监督管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常州银监分局受理2019年10月29日顾柳敏对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大额转出业务违规的投诉后,查阅了2013年-2015年留存的柜面出账业务资料,对照《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操作流程》审核操作规程、核查《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操作流程》,认定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转出业务操作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等规定,并出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顾柳敏借记卡款项转出合规等。二审认为,上述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不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监督行为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所涉的是顾柳敏投诉引发的常州银监分局对于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行政行为,常州银监分局对民事活动的监督行为也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顾柳敏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实质上是对其与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之间借记卡金融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有纷争。鉴于顾柳敏在相关诉讼案件中对于其授权案外人办理并实际控制借记卡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本案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常州银监分局监督管理行政行为不合法,故一审未予采纳其笔迹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对于顾柳敏而言,本案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应当由当事人直接诉争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顾柳敏就投诉监督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顾柳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驳回顾柳敏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顾柳敏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25: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顾柳敏于2019年10月29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常州银监分局)投诉称:“1.他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为本人办理了江南借记卡(卡号为6228××××4754),并于2013年8月30日从该卡内转出100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从该卡内转出180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转出1907.6万元,上述款项的转移本人均不知情,期间也从未委托(无论书面或口头)他人转移上述款项,我不知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是凭什么手续同意上述款项转出,请查是否合法合规。2.2019年10月中旬我去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想调总上述款项转移时银行留存的关于我个人的资料(例对方转移款项时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当时持有我本人的相关证件的复印文本),但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以这些资料是会计资料、依据江南银行内部规定不提供复印,除非我提供公检法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才可以复印,我不知道这些资料只是我本人名义下的一些个人隐私资料,作为他人调阅当然不合法,但本人调阅本人的资料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吧,请审核江南银行的行为是否合规。”常州银监分局收到顾柳敏投诉后,于2019年11月
4日进行了受理,调阅了上述银行卡转账时留存资料。2019年12月2日,常州银监分局向顾柳敏发出投诉事项延期办理告书,告知其因案情复杂,该投诉事项办理期限延长15日。上述银行卡在顾柳敏投诉针对的时间段内共发生九笔业务,经常州银监分局核查,该九笔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中、以及当时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的业务审核和留存的相关资料分别为:1-2.2013年8月30日两次从柜面支取现金各500万元,该两份笔业务由刘泓毅办理,江南农商银行邹区支行审核了客户(顾柳敏)及代理人(刘泓毅)身份证原件,留存了刘泓毅及顾柳敏身份证复印件,摘录证件号码,要求刘泓毅在两份取款凭条客户栏签名确认;3-4.2014年12月30日,卡内转出两笔各700万元至常州市武进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肖军帐户,由顾柳敏本人办理,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审核了顾柳敏身份证、银行卡、摘录了证件号码,要求顾柳敏在交易凭证上签字确认;5.2014年12月30日,卡内转出100万元至张丽菊帐户,由顾柳敏本人办理,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审核了顾柳敏身份证、银行卡、摘录了证件号码,要求顾柳敏在交易凭证上签字确认;6.2014年12月31日,卡内转出230万元至常州市武进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帐户,该笔业务由徐红燕代理办理,江南农商银行邹区支行审核了客户(顾柳敏)及代理人(徐红燕)身份证原件,摘录证件号码,要求徐红燕在取款凭条客户栏签名确认;7.2015年8月31日,卡内转出800万元至常州市武进
麝鼩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笔业务由徐红燕代理办理,江南农商银行邹区支行审核了客户(顾柳敏)及代理人(徐红燕)身份证原件,摘录证件号码,要求徐红燕在取款凭条客户栏签名确认;8.2015年8月31日卡内转出780万元至周科帐户,该笔业务由徐红燕代理办理,江南农商银行邹区支行审核了客户(顾柳敏)及代理人(徐红燕)身份证原件,摘录证件号码,要求徐红燕在取款凭条客户栏签名确认;9.2015年8月31日转账97.6万元至常州市武进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帐户,该笔业务由徐红燕代理办理,江南农商银行邹区支行审核了客户(顾柳敏)及代理人(徐红燕)身份证原件,摘录证件号码,要求徐红燕在取款凭条客户栏签名确认。2019年12月17日,常州银监分局作出常银保监消复[2019]010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顾柳敏:“我分局已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了你关于江南农商行借记卡款项转出、不予调阅个人资料是否合规的投诉事项,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你发出了投诉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现就投诉处理结果对你告知如下:一、关于你反映的借记卡款项转出是否合规的事项,我分局查阅了江南农商行借记卡款项转出资料,经核查,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在柜面办理了9笔出账业务,无证据表明江南农商行借记卡款项转出不合规。二、关于你反映的不予调阅个人资料是否合规的事项,建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索取。如果你对我分局的处理结
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书面申请复查,或于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顾柳敏送达了该告知书。顾柳敏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常州银监分局作出的常银保监消复[2019]010号《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2.常州银监分局就顾柳敏提出的江南农商行违规进行借记卡大额转账行为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审理中,顾柳敏明确撤销投诉中第二项内容即关于不予调阅个人资料是否合规的事项。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操作流程》第三章“柜台取现”规定,持卡人单笔取现或单日取现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核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支取的同时核对代理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第四章“柜台转账”中“卡本通转账”规定,柜台受理客户提交本行借记卡后询问转账金额及业务类型,根据业务类型审核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继而柜员打印二联通用凭证,交客户签名确认,加盖业务核算用章,一联作传票,将另一联加盖业务核算用章的通用凭证、借记卡、存单交持卡人。本案所涉九笔业务前两笔为柜台取现,后七笔为卡本通转账。    一审另查明,顾柳敏作为原告于2019年12月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为被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称
案外人未经其同意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在江南农商行邹区支行办理了上述涉案借记卡并开卡系违规,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投诉及复议,而两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江南农商行的违规开卡行为进行监督,未调查实际情况,仅凭经办柜员的谈话及江南农商行的答复就认定办卡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份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及复议决定书,并履行法定职责,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苏86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顾柳敏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33: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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