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规定(200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11.14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活动,规范反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012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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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反机构交换与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危险固废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工作,制定反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培训,增强反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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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中国糖酒招商网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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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活动。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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