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6.25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2009.06.25
文号
主题类别
中国拟在建项目网
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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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市级寿险机构,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手术显微镜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合作双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宁波银行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规范代理合作关系
  (一)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代理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与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合作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代理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手续费率标准,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代理手续费的保底条款。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应对合作伙伴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和定期合规评估,加强对合作方及自身销售人员的管理。
  (四)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五)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六)银行收取手续费应按已实际发生的代理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七)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约束管理,定期对下级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支付或收取代理手续费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
  (一)保险公司银保客户经理展业前应当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宁波市银行保险客户经理上岗资格培训,获取《宁波市银行保险客户经理上岗证》才能开展业务。
  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客户经理和银行销售人员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无不良记录,并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相关考试,取得该公司授予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
  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银行代理网点不得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缴费期限和保险期限等内容。
  银行网点应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安排银行销售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培训。
  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宁波保监局备案。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三、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一)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代理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
  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二)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四、加强销售行为合规管理
  (一)银保客户经理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公司等内容的上岗证或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保险公司持证销售人员经银行允许,可在银行规定的理财服务区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
  (二)销售人员应在以开展营销为主的银行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宣传保险知识,介绍保险产品。
  (三)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销售人员、代理销售网点以书面或口头任何形式私自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收益。
  (五)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产品特征、市场现状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应体现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件均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读书莫放拦路虎  银行销售人员应在充分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并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六)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七)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八)销售人员应负责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特别是客户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禁止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写资料、代签名。
  (九)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或代签名等违规行为的,不得再授权其销售保险产品;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或代签名等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半年内不得再与其续签保险代理协议。双方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提前解除代理协议。
  (十)保险公司和银行应遵守《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内控制度,保存客户身份证明和交易记录,商业银行应在销售时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客户的身份证明和等资料。对于涉嫌的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反主管部门报告。
  五、切实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回访内容,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客户进行100%电话回访,商业银行应予以必要配合,以确保回访成功。
  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采用信函、上门回访等方式继续回访;对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积极沟通,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档案,对于录音回访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投保客户资料和信息的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不得用于客户服务以外的用途。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cnn
  (一)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告知客户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方式。
鬼窝
  (二)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各自义务。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总结。同时建立客户投诉档案,客户投诉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体性事件的投诉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自律
  (一)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保险公司和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
  (二)保险行业协会应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宁波保监局、宁波银监局共同对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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