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融机构⼤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6〕第3号)
《⾦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民银⾏对《⾦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发布)进⾏了修订,经2016年12⽉9⽇第9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17年7⽉1⽇起施⾏。
⾏长周⼩川
2016年12⽉28⽇
⾦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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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下列⾦融机构:(⼀)政策性银⾏、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村镇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消费⾦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民银⾏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反义务的从事⾦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融机构应当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报送⼤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民银⾏及其分⽀
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式提交⼤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章⼤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额交易:
(⼀)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缴存、现⾦⽀取、现⾦结售汇、现钞兑换、现⾦汇款、现⾦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收⽀。
(⼆)⾮⾃然⼈客户银⾏账户与其他的银⾏账户发⽣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然⼈客户银⾏账户与其他的银⾏账户发⽣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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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然⼈客户银⾏账户与其他的银⾏账户发⽣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收⼊或者⽀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民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民银⾏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款规定的⼤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融机构应当分别提
交⼤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为可疑的,⾦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是本⾦或者本⾦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在同⼀⾦融机构开⽴的同⼀户名下的另⼀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或者本⾦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融机构开⽴的同⼀户名下的另⼀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或者本⾦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融机构开⽴的同⼀户名下的另⼀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然⼈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民政协机关和⼈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间债券市场进⾏的债券交易。
(五)⾦融机构在黄⾦交易所进⾏的黄⾦交易。
(六)⾦融机构内部调拨资⾦。
(七)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国际⾦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村镇银⾏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付。
(⼗)中国⼈民银⾏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条⾦融机构应当在⼤额交易发⽣之⽇起5个⼯作⽇内以电⼦⽅式提交⼤额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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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下列⾦融机构与客户进⾏⾦融交易并通过银⾏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额交易报告: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三)信托公司、⾦融资
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消费⾦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条客户通过在境内⾦融机构开⽴的账户或者境内银⾏卡所发⽣的
⼤额交易,由开⽴账户的⾦融机构或者发卡银⾏报告;客户通过银⾏卡所发⽣的⼤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卡发⽣的⼤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条⾦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的交易与、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额或者资产价值⼤⼩,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条⾦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份、⾏为,交易的资⾦来源、⾦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发布的反、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犯罪类型报告和⼯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体、交易特征,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出具的反监管意见。
(五)中国⼈民银⾏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三条⾦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四条⾦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份特征、交易特征或⾏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五条⾦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
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作⽇。第⼗六条既属于⼤额交易⼜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形式或书⾯形式向所在地中国⼈民银⾏或者其分⽀机构报告,并配合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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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涉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条⾦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员名单开展
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资⾦或者其他资产与名
单相关的,应当在⽴即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形式或书⾯形式向所在地中国⼈民银⾏或者其分⽀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员名单。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员名单。(三)中国⼈民银⾏要求关注
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员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员名单调整的,⾦融机构应当⽴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九条⾦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作做出统⼀要求,并对分⽀机构、附属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情况进⾏监督管理。
⾦融机构应当将⼤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民银⾏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民银⾏分⽀机构报备。
第⼆⼗条⾦融机构应当设⽴专职的反岗位,配备专职⼈员负责⼤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持。
第⼆⼗⼀条⾦融机构应当建⽴健全⼤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交易的监测分析,全⾯、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条⾦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作记录等资料⾃⽣成之⽇起⾄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调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融机构应将其保存⾄反调查⼯作结束。
第⼆⼗三条⾦融机构及其⼯作⼈员应当对依法履⾏⼤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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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民银⾏或者其地市中⼼⽀⾏以上分⽀机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反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华德学院第六章附则
第⼆⼗五条⾮银⾏⽀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本办法。银⾏卡清算机构、资⾦清算中⼼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民银⾏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作。
本办法所称⾮银⾏⽀付机构,是指根据《⾮⾦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付业务许可证》的⽀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清算中⼼,包括城市商业银⾏资⾦清算中⼼、农信银资⾦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民银⾏确定的其他资⾦清算中⼼。
移动万花筒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然⼈,包括法⼈、其他组织和个体⼯商户。第⼆⼗七条⾦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民银⾏另⾏规定。
第⼆⼗⼋条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发现⾦融机构报送的⼤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起5个⼯作⽇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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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飞烟传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民银⾏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2017年7⽉1⽇起施⾏。中国⼈民银⾏2006年11⽉14⽇发布的《⾦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11⽇发布的《⾦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7〕第1号)同时废⽌。中国⼈民银⾏此前发布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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