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07.10
【文 号】银办发[2006]160号
【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档案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7月10日 银办发[2006]160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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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工作部门在开展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反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 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第二章 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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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人民银行各级反工作部门开展反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包括非现场检查档案和现场检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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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现场检查档案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报表、非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商业银行反制度报备等资料。
  现场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取证记录、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检查意见书、资料调阅清单等。如后续处理有行政处罚的,还应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人民银行各级反工作部门在反案件调查工作中涉及的可疑交易线索及相关移交材料,调查函,调查反馈意见书,核查报告及报表,其他部门请求协查的函件及反馈材料,情报会商纪要和相关决定,线索及案件举报材料,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声像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
永久保存的档案包括已判决案件的相关资料等;长期保存的档案包括可疑案件线索及相关资料、反现场检查工作相关记录等;其他档案资料短期保存。
第三章 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整理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合理分类,顺序归档,保存齐全,内容完整。资料较多的同类档案,可以分卷,但需依据时间先后顺序注明各卷序号。
  第八条 反非现场检查档案可按被监管对象的类别建档保存。长城客户管理系统
chd  反现场检查档案可按项目和被检查对象建档,每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完成立卷工作。
  反案件材料应做到案结卷成。跨年度的案件档案,在案件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整理完毕的档案应装订整齐,不得漏页或纸张参差不齐。
  对破损的档案材料应及时修补,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上加批注或任意涂改。
  需要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字迹工整,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的书写材料起草签批归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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