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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银发[2007]175号
第一章
钱理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现场检查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金融机构反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反现场检查,应遵守本办
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
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执法部门负责反现场检查。
第四条
反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
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文印发)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级进模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
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
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 1 ),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 2 ),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
(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
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
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g20能源部长会议第十四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 3 )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 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
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检查组需要被查单位于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
律等。
第四章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集成
中国海商法协会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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