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指引》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
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反洗发〔201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部门:
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反局制定了《
法人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指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部门。
(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监管工作要求
(一)中国人民银行反局及分支机构反部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局及分支机构反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附件:法人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中国人民行反局
2018年9月29日
 
附件
法人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太空浮尸
第一条  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关于完善反、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风险。任何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四条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六条  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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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策略;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信息系统、数据治理;
(五)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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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建设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体员工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价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风险管理架构
第九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健全、结构完整、职责明确的风险管理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风险管理策略;
(三)审批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四)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风险管理;
(五)定期审阅反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相关职。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建立并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其他部
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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