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光明(2021.03.07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含义>dspa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令律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办署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存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义务,向中国反监测阐发中心报送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法提交年夜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陈述。
第二章 年夜额交易陈述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陈述下列年夜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产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产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产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陈述。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夜额交易陈述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合适两项以上年夜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辨别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
第七条 对合适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夜额交易,如未发明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陈述:
(一)按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按期存款。
按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合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军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存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存款项下的债务失落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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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规画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年夜额交易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法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湍流强度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办署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存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产生的年夜额交易,由开
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陈述;客户通过银行卡所产生的年夜额交易,由收单机构陈述;客户欠亨过账户或者银行卡产生的年夜额交易,由规画业务的金融机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章 可疑交易陈述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明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融资等犯法活动相关的,不管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年夜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陈述。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担任。交易监测标准包含其实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宣布的反、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类型阐发陈述和风险评估陈述。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宣布的犯法形势阐发、风险提示、犯法类型陈述和工作陈述。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区散布、业务特点、客户体、交易特征,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产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三异丙醇胺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阐发、识别,并记录阐发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陈述的,应当记录阐发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陈述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阐发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陈述内部操纵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法提交可疑交易陈述,最迟不超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年夜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辨别提交年夜额交易陈述和可疑交易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