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处罚依据

(一)检查依据
  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国蚕桑丝织技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法》
(二)处罚依据1、《反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
cos系统下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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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5、《金融机构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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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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