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战略与大国责任——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文化解读》

文化战略与大国责任——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文化解读》课题成果简介
拉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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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战略与大国责任
——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文化解读》
课题成果简介
杨立青
一、中国和平崛起的重要标志是文化崛起
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中国国家崛起所产生的国内和国外各种冲突问题的研究,是我们能否抓住未来五到十年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准备性条件。总书记和总理均强调过中国“要坚持走和平崛起的发展道路”。这是对目前各种 “中国威胁论”和“中国霸权论”者的积极
梁柏楠回应和反驳。但是,国内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对中国和平崛起的战略选择和建构的研究尚嫌不足。
从世界历史经验看,一国崛起往往带来国家冲突和战争。多数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新兴大国会冲击现有国际体系,与既有处于领导地位的大国利益产生冲突,因而会对整个国际社会的稳定产生消极乃至破坏性影响。所谓和平崛起,是指在现有国际体系中,一国采取和平而不是冲突或者战争的手段来实现国家目标。但是和平崛起并非命定必然,而只是一个可能,这有赖于我们对中国和平崛起国家战略的研究和中国和平崛起大战略框架的形成。
所谓国家实现崛起的过程,就是这个国家由相对落后状态转为繁荣富强的发展历程,从普通国家成为大国的过程。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主要包括经济力、军事力和软实力三大部分其中,国家的经济力是大国崛起的基础,军事力是大国崛起的坚强后盾,软实力是在这两者前提下的国家对罗致行动的整合能力。传统的大国理论侧重经济军事战略角度,现在则越来越多的转向文化角度,被费正清誉为“天才外交学者”的入江昭指出,权力和经济取向对国际关系的理解显然是不全面的。国家同个人一样,既追求权力和财富,同时也具有自己
的情感、追求、成见和价值偏好,并试图实现某种理想,而这些也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权力体和经济体,同时也是一个文化体。认为文化这种国家软实力是构成大国竞争最主要的武器。我们以往的国家战略主要突出在经济建设方面,GDP的增长一般被看作是崛起的主要标志,在文化力这样的国家软实力上是比较忽视的,或者说是远远不足的。
我们认为,大国崛起更重要的含义在于,它应当是一个政治文明的共同体,它是他国文明样式和文明体系的典范。从国家战略角度看,中国作为大国的崛起,它不仅是经济上的强大,更应是作为具有5000年历史文明大国理念的建构,它是国家理念和文明形式的创新者,它的国家理念和文明形式要为其他国家所追随和效仿。这表明,中国的崛起在最终意义上应当是文化的崛起,是中华文明的复兴。
中国历史上的崛起都是和平崛起,主要是通过文化的同化和辐射。这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
首先从历史事实看,中国历史上基本没有对外军事殖民、征服掠夺的历史事实。中国是通过自己的核心文化来吸收和融化外来文化来发展自己。在历史上,中国有几次对周边地区
发动战争的事实,但是那决不是欧洲历史上的国家军事殖民和武力征服,而恰恰是为了和平的目的。最让人瞩目的是,公元前133年西汉王朝对匈奴的战争,其战略目标不是为了战争,而恰恰是为了和平。并且,一旦战争平定,汉武帝就在边境通过新设的郡、县和治所,把汉民族先进的农耕技术及文化向落后的“夷蛮”地区传播,充分遵循当地习俗,免除赋税,给予地方高度的自治权(曹锦清,2005)。这也表明中国国家扩张的传统不是军事性的掠夺,而是通过文化传播、文化同化的道路。
其次,从中国国家战略思想的历史传统看,中国的崛起都是通过文化道路的和平崛起,强调文化是立国之根本。《论语》有子贡问政一段,孔子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问:“必不得已而去,与斯三者何先?”孔子说:“去兵。”子贡进一步追问:“必不得已而去,与斯二者何先?”,孔子非常干脆地回答说:“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这里说的“足食,足兵,民信”就是我们今天国家战略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软实力或者说文化力。所谓“必不得已而去”,并非是真正可以去掉,一个国家的强大当然离不开经济和军事力量,而是强调一种国家战略的优先价值秩序。孔子强调的是文化是立国之根本。
在中国的文化传承中,统而不一,和而不同的王道之治是一以贯之的文化精神和治国理念。
因此,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次崛起与扩张,都是文化融合创新的过程,是一次文化运动和文化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历史上的“统一”是在文化异质性共存下的统一,“崛起”是在文化多元下的和平相处。这是中国文化的秉性和根基。
所以说,中国和平崛起的重要标志是文化崛起,换言之,中国既然选择了和平崛起,就选择了文化的道路,这一道路选择本身是中国文化的历史“内生规定”,不是外在的。
二、中国和平崛起的文化战略理论建构
当然,不能仅仅通过说明中国历史是和平崛起的,中国文化基因是讲和平的,就断言中国的强大不会造成对他国的威胁。现代中国是“民族国家”,已然不同于古代中国的“文明国家”、“天下国家”了。虽然中国悠久的古代文明深深地影响了现代中国的国家理念型构,但是面对现代欧洲民族国家崛起的霸权冲突历史经验,仍然需要给予中国和平崛起历史性创新的回答。
1949年,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宣布成立,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最终建立。但从历史上看,“民族国家”是西方文明的特殊产物,西方
几乎所有“民族国家”先后都走向侵略扩张的道路。中国要在21世纪给人类社会做出贡献,就须超越“民族-国家”的逻辑,自觉地走向重建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国家”(civilization-state)的格局。这不仅是中国和平崛起的国家战略需要,也是中国作为大国崛起的责任所在。因为中国作为大国崛起的责任在于通过中华文明的复兴促进“和而不同”的世界文明新秩序。
面对这一历史性创新的任务,我们应当树立深刻而广博的目标观。所有的大国崛起都不只是经济物质层面的崛起,更根本的是文化精神层面的崛起。国家的崛起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是文化崛起,只有文化上的崛起和复兴,才能获得世界的尊重。甘地说,“物质力量同道德力量相比一钱不值”。
因此,提出构建中国和平崛起的文化战略道路,其目的就是要对国家理念建构进行历史性创新,要从根本上是要把我们建设成一个融入世界文明之林的“文明-国家”,并且通过中国的现代“文明-国家”建设来重建世界文明新秩序。这也是所提出的“中国应当对人类做出较大的贡献的应有之义。
从现代“文明-国家”的国家理念思路出发,我们的文化战略框架应当如何构建,或者说它应
当具备哪些基本的要素呢?
首先,文明国家从根本上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自我意识的张扬。国家之内,是每个公民的自我意识的张扬;国家之外,或者说国家之间,是一个国家自我意识的张扬。因此,文化战略这座理论大厦应当建设两个基本支柱:一是公民的文化权利,就是要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文化权利;二是国家文化主权,就是在吸纳世界最优秀的文明的基础上确立中华文明的主体性地位,通过国家主权的张扬来拓展国家利益。其中,公民文化权利是基础,国家文化主权是保障。没有公民的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国家文化主权就成了无本之木;没有国家文化主权的张扬,公民的文化权利也就没有真正的保障。
三、满足公民的文化权利是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基础
要理解文化权利的重要性,首先要弄清楚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证,文化权利是目标。
“文化自由列为是人类发展的重要部分,国家应当采取行动并予以关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明确提出把文化自由摆在人类发展的中心地位,文化自由是
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这要求我们通过一系列政策逐步把文化权利这一隐性的权利显性化,使之成为一种显性的力量。
联系我国实际,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位置来加以强调,有下面五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三个代表”思想中提出的代表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的落脚点。“以人为本”就是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也包括文化利益的满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二是GDP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人们对文化消费的需求加大,精神文化的消费日益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政府通过政策和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种力量,调用民间文化资源,来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和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
第三是现代化发展要求公民素质与之相适应。就现状而言,我国国民素质与现代化发展要求还存在相当差距。中国现代化的根本在于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在于文化的现代化。
第四,民主政治使公共管理从权力理性走向权利理性。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对政府行政命杨立青
令的绝对服从形成了以“权力理性”为基础的公共管理模式。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利规范发生转型,公共管理走向“权利理性”,更看重执政机制中的内在向心力与凝聚力的建立,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公共执政、公共行政的参照系和出发点。服务型政府也就成应有之义。
第五,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人的创意能力受到尊重。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国家或地区文化实力的强弱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知识经济的核心环节。因为只有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才有人的创意能力的充分展现。
上面是从文化权利需求角度谈的。相应地,作为公民文化权利实施主体的政府,其文化战略在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层面的内涵:可发性聚苯乙烯
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如何给公民创造更多的文化享受的条件,这将是文化权利实现最为基本的内涵。这其中包括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基本的文化场馆的建设与安排,对文学、戏剧、电影、音乐、舞蹈等多种多样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应等等。
二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要建立一定的文化权利的公共参与机制,通过开展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使广大人民众能够得到充分的文化参与的权利。
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并投入到文化创造活动中去,才能切实形成一个大规模的文化建设的高潮,才能使众的文化创造热情和潜能得到极大的发挥。
四是个人对自己的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这与文化创造权利紧密相联,如果没有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没有有效的保护文化创造成果,必然会打击人们开展文化创造的积极性。
五是进行文化选择的权利。这是文化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它强调人们不分种族和阶层,都有进行文化交流和文化选择的自由权利,这要求政府制定相关的多元文化政策,鼓励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尉氏县水立方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1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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