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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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最后的猎鹿者∙【公布日期】2012.05.15
【字 号】拉政发[2012]49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拉政发〔201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意见》经2012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深入推进拉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拉党发〔2011〕8号)精神,切实发挥好公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和“四创”(创新机制、创新队伍、创新政策、创新职责)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整合户籍管理资源,坚持统筹推动城镇化进程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统筹促进发展与维护稳定有机结合,统筹重点突破与积极稳妥有机结合,大力加强和创新户籍管理工作,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坚持惠民、便民、利民,推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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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购房人员、招商引资、大学生等人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对于不愿迁户的人员,统一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二)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和创新户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吸引外来人才和资金,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打造国际旅游城市形象。
  (三)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重点解决人户分离,实现以房管人的工作目标,切实解决全市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盲点,逐步消除长期存在的“人户分离”信息不准、不实的现象。
  (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要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充分考虑全市发展现状、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逐步引导农牧民、人户分离人平稳有序转移,实现城镇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资源与社会管理的协调发展。
  (五)坚持综合协调的原则。要与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三、内容措施
  深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工作,是以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破解“人户分离”难题、适度放宽落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过上述工作实现我市实有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有效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局势的长治久安。
  (一)全面推行以居住证管理为核心的新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
务管理水平。
  以充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服务拉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出发点,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为工作目标,创新传统暂住证管理模式,打破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壁垒,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方式,推行基于住房、就业为基本条件的“居住证”服务管理模式,并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挂钩。
  结合拉萨实际,暂定在我市固定住所或有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且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及在拉居住1年以上、本人不愿落户我市的各地市离退休人员,予以办理居住证,并逐步享受与我市常住人口在医疗、保险、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二)以降低门槛、放宽条件为“出发点”,适度放宽拉萨市落户政策。
  1、放宽“人户分离”落户政策。针对在我市购买房屋,手续不全、长期居住在我市、有固定收入的人户分离人员,适度放宽入户条件,本着“一次突破、不留尾巴”的原则,购房者可凭购房合同或乡政府出具的购房证明,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可在我市办理落户。
  2、放宽购买商品房、自建房落户政策。为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且居住1年以上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实行“户口随房走”的政策,购房者凭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落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可申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
  3、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区内外生源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我市就业且居住1年以上的,凭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本人申请、毕业证、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名下落户。
  4、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引进的专业人才、专业技能人员或者其他紧缺人才,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的,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技术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本人申请、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
  5、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符合投资额度规定的,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婚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
  (三)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管理。
  根据《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3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藏3年、学籍在藏1年,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藏3年、学籍在藏3年、在藏就读3年,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按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投资者子女、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的户籍核查工作,凡不符合迁入条件的、迁入时间有误的,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管理。
  (四)加强寺庙僧尼管理,切实解决僧尼人户分离问题。
  我市各寺庙僧尼落户前须提供拉萨市民宗局下发的僧尼落户编制文件和出具的证明,寺庙民管会证明,寺庙派出所、国保支队审核意见,户口原籍证明,以上手续齐全,经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在拉萨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职责任务
  (一)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加强和创新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工作。
  (三)财政部门:落实加强和创新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和创新户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经费需要,监督相关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落实转户居民就业扶助政策,制定不同劳动年龄段的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政策等;制定转户居民在我市享受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在我市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已参加新农保转户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在城镇就业的转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未就业转户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
  (五)住房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转户居民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享受廉租房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享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制定转户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为有效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尽力满足城市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发展的其它住房保证政策;
  (六)教育部门:制定转户居民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制定转户居民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相关政策;制定外省籍落户居民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有关政策。
  (七)卫生部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农合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新落户人同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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