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28
【字 号】津民发〔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机关为民服务水平,现将《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科里奥利力
  第二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职权履行职责,不得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一)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在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
  (四)双方或者一方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在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越权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纵目人是什么意思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应当达到《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中3A级及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标准。
  区民政局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时对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整。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名称设置。
  (一)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是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区民政局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天津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区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以序号。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一条 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市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天津市民政局”。
  区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天津市××区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
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场所面积应当满足婚姻登记需求,并应当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温馨、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第十三条胀锚螺栓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窗口应当配备高拍仪、扫描仪等相应设备。具备条件的,形成电子档案。
  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饮水机、老花镜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医生哥波子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花生采摘机  (六)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七)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
  (八)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实时联网审查登记。
  全市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
创造条件,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有条件的应当将纸质档案进行扫描或拍照,形成电子档案,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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