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建议案)研究
“孙藤翘楚同”,这是一个人名吗?没错,这是北京一个男孩子的名字。孩子的父亲姓孙,母亲姓藤,“翘楚”,意谓杰出人才,“同”为父母之共同结晶。在汉族中,两三个字的姓名司空见惯,四个字的姓名也不稀罕,因为有人是复姓,如东方、司马、欧阳,但是五个字的名字还是真的很令人震惊。 “五字姓名”的出现,令人备感新奇。据了解,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中,5个字的姓名已不少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张书岩研究员认为,五字姓名与个性化时代来临有关。改革开放前,每个人都趋同,不可能出现这一现象,而目前宽松的社会环境给了人们充分张扬自身个性的空间。在没有专门法律约束时,别说“五字姓名”,还会出现更多的姓名形式。近年来,有关姓名的索取以及更改的纠纷越来越多,如“鹰潭赵C案”、“倪宝龙改名案”等等,这意味着我国在姓名的索取以及更改中存在着很多漏洞及问题,姓名登记是公民户口登记的重要内容,对于确认公民身份,方便公民正确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姓名的有关问题曾做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脱毒舒
山煤集团杜建华条例》(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对公民出生登记以及包括姓名项目在内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修正)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公民设定和变更姓名等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姓名登记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公民随意设定姓氏、取名用字不规范、频繁变更姓名、恶意变更姓名以规避法律惩罚等问题时而出现。由于相关法律对此类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同时有些规定也过于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户口登记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往往于法无据,或陷于法律困境,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逐年增多,既不利于户籍日常管理,也不利于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制定一部《姓名法》,规范管理全国姓名,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法(建议案)【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
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宋照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在公安机关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以一个为准。
第二条
户籍登记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的姓名可以根据少数民族语言登记。
第三条
未成年申请改名的符合下列情形可以给予批准:
(1)被认领者。
(2)被收养或者终止收养者。
未成年人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1)公民申请某一姓名改为其法定的正式姓名,申请后的姓名不得有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人有争议。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2)对于申请更改姓名的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应对申请改姓名者进行一年至三年的考察期,考察申请改姓名者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改姓名者提供相关公证书关。
(3)公民更名后应当在报纸上公开刊登更名声明。
(4)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申请更名者收取200元得费用。
(5)公民姓名已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6)成年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
(2)受劳动教养裁判者门萨邦苏
(3)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4)由债务纠纷者尚未解决者。
(5)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第六条
每个公民都有权拥有一个名正言顺的姓名,不得有岐视或悲剧性的含义。例如不得取名为“魔鬼”、“妖精”、“单眼”等。
第七条
每个公民依法应当以经法定登记的姓名入学、就医、学习、工作、婚姻、继承、存款、诉讼、言论等等。
第八条
姓名权随自然人死亡而终止,应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任何人不得使用死者的姓名和侵犯死者的姓名权。
安徽科技学院学报第九条
公民有选择姓氏的自由,可以选择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采用其他任何姓氏。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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