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伟与中国公民张莉泰国

中国公民王伟与中国公民张莉泰国 旅游结婚案中国公民王伟与中国公民张莉泰国
电网技术【案情介绍】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伟与19岁中国公民张莉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作⼈员认定⼆⼈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式举⾏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活。
2000年,王伟死于⼀场意外车祸。对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纠纷。张莉认为⾃⼰是王伟的妻⼦,与其共同⽣活⼀年多,是法定继承⼈之⼀。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双⽅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的准据法?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法律规避问题。本案双⽅当事⼈依据泰国法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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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系统论文本案双⽅当事⼈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其⾏为构成法律规避,该婚姻⽆效,我国法律不应予以认可。据此,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评析】
本案,确定张莉是否有继承权⾸先要确定她与王伟的婚姻效⼒问题。⽽该旅游结婚案就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利⽤某⼀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使对⾃⼰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的⼀种逃法或脱法⾏为。赖兹
该案,王伟、张莉在我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年龄没有达到《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被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拒绝登记。为达到结婚的⽬的,王伟、张莉参加旅⾏社组织的旅游,在外国采⽤宗教⽅式结婚,婚后回到中国。王伟、张莉在外国缔结婚姻的⽬的很明确,就是要规避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 194条规定:“当事⼈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性法律规范的⾏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所以,王伟、张莉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尽管依婚姻缔结地法在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都⽆瑕疵,但这种婚姻因规避我国法律不发⽣适⽤外国法的效⼒,我国法律不予承认。近年来,中国公民之间旅游结婚数量不断增多,但《
民法通则》对此种婚姻效⼒的法律适⽤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根据2003年10⽉1⽇起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双⽅应当共同到⼀⽅当事⼈常驻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 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法定的婚姻形式要件,国内公民结婚,不论在国内举⾏结婚仪式,还是通过 旅游结婚⽅式在国外举⾏结婚仪式,都必须共同到⼀⽅当事⼈常驻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不登记, 婚姻因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不发⽣婚姻效⼒。这从另⼀个⾓度也起到了防⽌法律规避的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8: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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