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3.04.27
∙【文 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1993.04.27
∙【效力等级】军事法规
小世界理论∙【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30日)修订
保险文化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
十七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
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调往服现役期限不同的军种,服现役期限随之改变。 第七条 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由团以上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
第八条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
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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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兔肝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规定期限晋升。士兵由于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编制
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上士、中士、下士,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流行病学 (三)上等兵、列兵,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口头公布。军士、士官军衔的授予与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提名,填写军衔报告表上报审批,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公布。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