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0.02.28
【字 号】浙公通字〔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好大一片天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联系。
  李大钊英勇就义94周年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2月28日
血染的图腾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一节 家庭户
  第二节 集体户
  第三章 出生登记
  第一节 国内出生
  第二节 国出生
  第四章 死亡登记
  第五章 迁移登记
  第一节 办理要求
  第二节 市外迁入
  第三节 市内迁入
  第四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六章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一节 姓名
  第二节 出生日期
  第三节 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
  第四节 其他项目
  第七章 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一节 入伍退伍人员
  第二节 出境入境人员
  第三节 被收养人员
  第四节 无户口人员
  第八章 证件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
  第一节 证件管理
  第二节 档案管理顶真联
  第三节 信息查询
  第九章 办理程序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并通过户口管理岗位业务考试的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户口登记管理统一使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一节 家庭户
  第七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的本市户口居民及经批准落户人员,立为一户,登记为家庭户。
  第八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
  (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
  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立户。
  第九条 户主一般由房屋的权利人或承租人担任。
  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权利人或承租人的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或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权利人或承租人指定户内其他成员为户主。
彩透水混凝土施工工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十条 户主负责申领和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立户分户、整户迁移等与户有关以及户内成员的迁入、迁出、死亡、变更更正(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等除外)等事项,督促户内其他成员及时申报户口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第十二条 户口登记住址为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的坐落地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名后,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房屋已被拆除的,停止办理立户分户、挂靠迁入等登记,并应当迁出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
 
第二节 集体户
  第十三条 单位可以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挂靠在本市无住房的本单位职工的户口: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拟设立集体户房屋的权属证明。
  人才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单位,可以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挂靠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学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人员的户口。
  人才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管理单位,可以申报设立集体户,分别用于挂靠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户口。
  一个单位在本市内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设立单位集体户,挂靠户口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团级以上驻浙部队可以凭拟设立集体户房屋的权属证明或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部队集体户,用于挂靠部队文职人员和随军家属的户口。
  第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可以凭全日制招生资格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学生集体户。
  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学生可以在经常居住的校区登记
户口;在学期间变动校区的,无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情形人员的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并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申领和保管本集体户成员的个人信息登记卡;
  (二)申报与户有关及户内成员的迁入、迁出等事项;
  (三)督促户内成员及时申报户口登记事项;
  (四)为户内成员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开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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