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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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9.01.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本市境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旅游风景区等水域,常
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年或季节性从事专供渡运客、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所、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撤销
 
第五条 设置、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的设置、撤销,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两岸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按前款规定分别报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撤销渡口。
 
第六条 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旅客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水流湍急紊乱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公路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莺啼山客犹眠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七条 渡口两岸必须设立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公示牌、警示牌和渡口守则牌,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合适的码头、坡道、候渡室(棚)。
 
第八条 适宜建桥的水域,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
 
第三章 渡船
 
第九条 渡船(包括机动渡船和非机动渡船,不含农用船、渔船)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日志,并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和年度检验。渡运时所有证书、证件必须随船备查。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营运。
 
第十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禁止擅自改变船舶结构和使用性能。
 
第十一条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施和设备,所配设施、设备应摆放正确,便于取用。
 
第十二条 渡船两舷应设置防护栏杆,汽车渡船应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载客(车)定额、载重线标志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十四条 每处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渡船。
 
第四章 渡工
 
第十五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海事机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第十七条 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渡船安全操作制度。
 
第五章 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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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及指定的航线航行;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顺航道行驶的他船船头。
 
第十九条 渡运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须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并实行专船专渡。
  严禁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危险品混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nih3t3细胞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遇有洪水、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渡船不适航或船员配备不足的;
  (五)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的;
  (六)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遇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繁忙时节,渡口经营者应当增加渡运次数,并由乡(镇)政府和渡船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维护现场渡运秩序。
 
第六章 渡口安全管理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渡口安全管理坚持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两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渡口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多普勒效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
  (二)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职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兼)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经费;
  (三)制定本县(市区)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制止和取缔无证船舶从事客货运输行为,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予以整改;
  (五)负责辖区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工作,合理布局渡口,筹措资金,对渡船和渡口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六)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处理渡口船舶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村民委员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每年与村委会、渡口所有人(经营人)签订渡口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三)设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渡口、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四)维护渡运秩序,对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或演出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大型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要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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