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重大活动标准化流程

公安重大活动标准化流程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切实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地举办,根据《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依法必须经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的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无需安全许可,但活动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公共安全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监督的重大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相关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二)检查、指导、监督大型活动举办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根据大型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性质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协助活动举办方维护现场秩序或直接组织实施现场保卫;
(四)处置大型活动中的突发治安事件,依法查处违反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大型活动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大型活动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培养专业人才,落实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
传感器数据采集系统二、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应当实施安全许可:(一)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在影剧院、音乐厅、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内的活动除外);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庙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众性体育活动;
(四)含有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内容的展览、展销、促销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的其他大型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受理、许可权限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由上级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活动,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和审查。
第七条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公安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以及活动举办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相关合法身份的证明;
(二)法律、法规规定举办的活动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提交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三)室内举办的活动,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建筑物(场馆)出具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文书;举办的活动有临时搭建或使用特种设备、大型设施的,提供该特种设备、大型设施
属安全合格产品的证明文件,以及在该特种设备、大型设施搭建完毕后能取得技术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文件的承诺书;
(四)活动举办方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服从意识(五)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及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或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活动举办方制定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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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数量、职责任务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以及场地提供方签定的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活动场所的建筑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活动场地周边的道路通行条件及停车场地位置、泊车数量,入场活动人数的控制或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四)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或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将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有关法律依据、受理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予以公示。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对有关受理、不予受理等告知事项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受理大型活动申请后,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二)对活动场地进行实地踏勘,确定该场所是否适合举办该项活动;
(三)指导活动举办方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对举办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指导、监督活动举办方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
安全防范措施;
(四)核定参与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的大型活动符合下列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安全许可的决定:中菲关系
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一)提供的审批材料齐全、真实的,且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举办的活动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三)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场地提供方安全责任明确,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完备,保卫力量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
(四)活动场地、场馆的建筑质量、消防设施、公共设施以及供电、供水、通风、照明、疏散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临时搭建的特种设备、大型设施通过有关技术检测部门检测的;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十日内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延长及告知手续。
对申请人在二十日内不能提交有关技术检测部门对临时搭建或使用的特种设备、大型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延期十日作出决定;申请人未提出申请,或者在申请延长的期限内仍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的大型活动,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十四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需要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审查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下级公安机关,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交办材料的十四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受委托的下级公安机关可能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交审查意见的,应提前二日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上级公安机关收到下级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第十五条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举办时间的,举办方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重新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举办方要求变更活动地点、内容的,重新按照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举办的大型活动(包括无需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有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或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批准后,应当将批准意见抄告同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申请举办的大型活动作出安全许可后,应当对下列事项继续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活动举办方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印制和发售入场票券,入场票券应当
标明座位号,确保一座一票。对特别重大的活动,公安机关可以在入场票券上加贴防伪标记或要求举办方增加其他防伪功能;
(二)对举办方安全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安全工作人员是否充足到位,以及相关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健全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活动场地内临时搭建的设备、设施(如舞台、看台、隔离物、临时照明设备、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观众座位、疏散通道、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或公安机关核准的方案搭建、设置进行检查监督;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举办方安全负责人签字,同时责令当场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应当向举办方发出限期整改的书面通知。
实华开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举办方立即停止活动:
(一)举办的活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活动举办方印制、发售的入场票证超过额定人数,或入场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不能及时改正的,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现场出现其他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活动举办方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活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对在大型商场、超市、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展览、展销、促销、咨询、人才交流会、产品推介会等无需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施下列安全监管措施:
(一)督促活动举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或主管单位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卫力量和必要的安全护防措施;
(二)督促活动举办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控制好活动场所的入场人数;
(三)督促活动举办单位、活动场地提供单位或主管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活动场地内消防设施、供电照明、疏散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四)对有关活动举办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防护、应急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未消除的,及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对需由公安机关直接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场地设施、治安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等级预测评估,并根据预测评估结果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组织领导、任务要求、指挥调度、职责分工、警力配备、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中,应按照统一指挥、任务明确、分工负责、强化协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5: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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