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厦门大学保卫处

厦门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厦门经济特区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
(一)校外单位使用校内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百人以上的活动;
(二)校内单位使用校内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活动;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用本办法的其它校内活动。
学校常规课程和学校召开的日常工作会议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主办者(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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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对其下属社团或机构承办大型活动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校内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东方快译(一)建立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四)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
(六)保障临时架设或搭建设施的安全;
(七)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九)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根据活动的时间安排等变动及时向安全部门汇报。
第八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第九条 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大型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
全标准;
(二)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保障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导标志符合安全标准;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八)要求主办者申请安全许可。主办者未申请安全许可的,可以拒绝提供活动场所。
第十条 保卫部(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
(三)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保力量,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消防、治安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责令主办者中止活动;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责令主办者中止活动;
(六)建立大型活动安全责任诚信档案,必要时可向全校公布;
(七)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及周边秩序巡查;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卫部(处)根据需要,牵头建立联动机制,负责督办落实。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者必须向保卫部(处)申请安全许可。
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大型活动,主办者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
(二)展览、展销、招聘会;
(三)其它面向社会公众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主办者在相同地点一年内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可以提出一次性安全许可的申请。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主办者应当提交《厦门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组织方式等方案说明;
(二)承办单位出具承办者和主办者之间签定的安全协议书、承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中国对日宣战
(五)其它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主办者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主办者根据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平面图;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以及岗位功能设置、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七条 预计参加人数三百人以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采取安检措施,参加人员凭票(证)进场。
大型活动使用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管理方案、样本及查验票证的措施;大型活动采取安检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的安检方案。
第十八条 保卫部(处)收到大型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保卫部(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未当场予以书面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保卫部(处)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勘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部(处)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活动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
(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
(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符合规定;
(五)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六)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对学校声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七)不影响国家和校内其它重大活动;
(八)不严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九)无安全管理不良记录;
(十)校外单位使用校内场所举办活动,原则上必须由校内单位作为承办方或者协办方;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主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主办者应当至少提前二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保卫部(处)。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部(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主办者。
第四章  安全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保卫部(处)或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需要搭建舞台、展台、看台等临时设施的,主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主办者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大型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电检等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马血清
主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的二十小时前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
大型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主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主办者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安全服务工作的,应当做好相关安全服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主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需要凭票(证)入场的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在现场配备专业验票人员和器材,保证人员正常流动入场,防止人流聚集。
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向保卫部
(处)或者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主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保卫部(处)和公安机关。
保卫部(处)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不加以改进的,保卫部(处)可以提前取消或者中止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主办者自身承担。
unihub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校内主办者违反本办法,导致活动被取消或中止的,六个月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校外主办者违反本办法,导致活动被取消或中止的,三年之内不得在校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
第三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申请安全许可的,或者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报备的,记入大型活动安全责任诚信档案,并向全校通报。
第三十二条 因活动场所自身安全条件不足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发生事故的,由活动场所日常管理单位承担责任;因组织工作不力,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发生事故的,由活动举办单位承担责任。各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办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发生事故,由学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翔安校区办公室代表学校办公室受理校外单位使用翔安校区场地的审批;翔安校区保卫办代表保卫部(处)履行翔安校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职责。漳州校区范围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由嘉庚学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3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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