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中山市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中山市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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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中山市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汉语语音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不特定的众在众聚集公共场所自发进行的聚集活动。
  本规定所称众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景区(点)、公园、客运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
  (三)众经常聚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推进各部门、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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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协调督促相关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政、民族宗教、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四)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需要配备安保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
  (五)众聚集公共场所聚集人数超出安全容量的,及时向所在地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反映,并积极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六)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参加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不得实施展示侮辱性标语或者条幅、摆放或者投掷杂物等扰乱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秩序的行为;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韩fta
  (五)参加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将人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组织纳入相应监测网络;在人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等安全提示设施,发布预警信息和其他提示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普及与人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定期对众聚集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制作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
  遇重大节假日,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并根据安全需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工作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依法督促众聚集公共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工作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忆唐  (一)对可能或较多出现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场所、时间、类型、场次、规格、规模等
进行预判,统计制作台账,开展风险评估;
  (二)按规定核定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并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以及防踩踏、防爆炸、防火灾等各类应急预案;
  (四)组织场所管理者开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作安全保障示意图,指导场所管理者对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入口、应急通道、管控区域等区域进行规划部署;
  (六)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七)在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八)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安全条件进行检查;掌握分析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场所安全条件状况;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普及与人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与人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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