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凤凰财经峰会【公布日期】2007.11.26
【字 号】市政办[2007]224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多进制相移键控∙【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市政办〔2007〕2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精神,为了加强对我市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现就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对大型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
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各种大型众性活动如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招聘等逐年增多,极大地丰富了全市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但是,对大型众性活动的管理还不够规范,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有关程序规定,自觉遵守《条例》并严格按《条例》规定申办和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定期举办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法人等参加《条例》的学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自身的职责,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条例》
规定申办和举办大型众性活动。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众了解《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要改变过去包揽大型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承担无限安全责任的状况,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对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来。二是明确安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大型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通过确定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督促他们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同时还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具体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三是加强安全监管。要严格实行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加强管理。认真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
促承办者落实多项安全措施。要改进工作方法,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为大型众性活动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氛围。
  附件: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
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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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抗弯刚度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众性活
吴敏伦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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