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法规整理资料

第八章 印刷(yìnshuā)复制活动(huó dòng)管理
一、承揽(chénglǎn)合同(hé tong)
(一)承揽(chénglǎn)合同及特性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人、他方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其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在出版物印刷、复制合同中,出版单位是定作人,印刷、复制单位是承揽人。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要工作过程,而是要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又可以是其他财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
早睡早起身体会有哪些变化
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与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出版管理条例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其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承揽合同是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合同。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责任负责。
(二)承揽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利益。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
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刘晓洪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对于定作人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保证工作适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及时交付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fāngfǎ)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yīzhào)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照(ànzhào)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孔莹微博
2、支付报酬。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还不能确定,应依同时(tóngshí)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期限延迟抗辩权,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bǔzhèng)时有合同解除权。物业管理教程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
定要求的,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二、合同制度
(一)印刷、复制合同的法律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
读书莫放拦路虎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须使用复制委托书。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复制委托书由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领取。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复制音像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申请书应写明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内容,并附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音像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委托复制单位核发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35: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192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工作   定作   复制   成果   完成   印刷   规定   约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