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含片∙【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参政消息报∙【公布日期】1997.08.15
【字 号】
【施行日期】1989.10.3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中俄边境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89年8月25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89年11月24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 1994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根据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关于批准<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包括:舞厅、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餐厅和咖啡厅等)、卡拉OK厅(含唱片、激光唱片的播放)、音乐茶座及其歌乐手等演职人员;电子游戏室、桌(台)球、保龄球室、综合性游乐场及其他游艺经营活动;文化艺术培训、营
业性演出、时装及健美表演;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复印、誊印、打印等经营活动;美术、图片展销、字画裱贴、邮票交易和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电影、音像制品(含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胶转磁电影录像带)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经营活动;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范围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文化经营者),均应遵守《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促进文化艺术的进一步繁荣。支持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禁止和打击各种非法的、反动的、宣扬淫秽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dpph自由基清除率
  第五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必须按照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众、供求两益的要求,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化经营者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遵纪守法。
  文化消费者必须遵守和维护文化娱乐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自觉抵制、检举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
  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邮电、海关等部门应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由文化、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局。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七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经营活动者,均须事先申请开业。变更经营内容或迁移新址,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开业的单位,须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批件,申请开业的个人,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的证件,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下列经营项目,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
  1、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及其歌乐手等演职人员、电子游戏室、桌(台)球、保龄球室、综合性游乐场及其他游艺游乐活动,各类文艺表演团体(含乐队)和个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时装、健美表演,文化艺术培训等;
  2、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复印、眷印、打印、美术、图片展销、字画裱贴,邮票交易和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
  3、电影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放映等;
  4、文化系统音像制品经销、出租、播放。
  (二)申请下列经营项目,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
  1、广播电视系统音像制品经销、出租、播放;
  2、文化系统以外的社会音像制品的经销、出租、播放。
  (三)申请集体书店经营批发业务,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发给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开办舞会(厅),音乐茶(餐)座、录像放映、在博物馆以外举办的营业性文物展览,图书报刊印刷业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还须报经公安部门审查,发给《治安合格证》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开业的文化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后,应按规定向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本市文化经营者在市内跨县、区经营时,应到经营所在地县、区文化广播局登记。出本市在省内经营的,须经市文化局或广播电视局审批,出省和出国经营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白细胞介素18 凡向本市申办文化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含省授权审批和管理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应向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点设置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文化经营者来本市进行经营活动的,须按本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文化市场实际,组织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及其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统一检查、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依法管理。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有关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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