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吉锦会所、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文化行政管理(文 ...

新建区吉锦会所、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文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260号 
【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二审 
halliday【审理法官】慰项石张庆文朱映红涂相荣 
【审理法官】张庆文朱映红涂相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建区吉锦会所;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当事人】新建区吉锦会所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当事人-公司】新建区吉锦会所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代理律师/律所】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纪富陈晶马保军 
【代理律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2010年2月1日原告新建区吉锦会所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本院观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吉锦会所所在长堎大道222号长富星宫小区(大厦)为商服用地,其1栋(B栋)、2栋(A栋)的建筑层数为地上14层,以地上第1-2层商铺(为原告经营场所)相连,第3-14层为公寓,每层4户,1、2栋各有46户,现有居民在内居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本案中,长富星宫所在土地虽被规划为商服用地,所建房屋使用性质为公寓,但现经被上诉人调查已接入管道天然气,用电按国家电网居民价格收取,用水按自来水公司二次供水价格收取,已有居民实际久居在此,实为商住两用。一审参照适用《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关于应准许其在此经营娱乐场所的意见,原审不予支持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中载明:“长堎镇长堎大道222号1栋、2栋楼原规划的公寓房实际已变为居民住宅……不符合娱乐场所选址开办条件",已明确向上诉人说明了理由,并
告知了上诉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本案中,被上诉人经过现场勘查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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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建区吉锦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9:5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原告吉锦会所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程应团,经,经营场所为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某某016年9月21日,原告取得编号************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2日至2018年1
0月1日。该许可证注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2019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拟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告。2019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2019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下达(新)文改字(2019)第3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原告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责令原告立即前往被告处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2019年5月31日,被告作出新文广版旅字(2019)18号《关于注销部分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进行管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为由,注销了原告吉锦会所等24家娱乐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并邮寄给原告,原告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后原告向被告提交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新娱字(2019)第04号《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长堎镇长堎大道222号1栋、2栋楼原规划的公寓房实际已变为居民住宅……不符合娱乐场所选址开办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后撤诉。2019年8月27日,被告决定受理原告的申请,并向原告下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019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检测报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相关补正材料。被告
向南昌市新建区地名办公室调取《长堎大道222号1栋、2栋居住情况》后,于2019年9月5日前往长富星宫小区,对1栋、2栋部分居民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到1栋、2栋房屋已接入管道天然气,用电按国家电网居民价格收取,用水按自来水公司二次供水价格收取,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9月6日,被告前往原告处进行实地检查并制作实地检查表,认定吉锦会所位于居民楼下面,在居民住宅区内。2019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原告不服,起诉至该院,要求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新建文广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2.判令被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原告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5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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