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10.12
【字 号】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施行日期】1995.10.12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facebow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放映的管理;
  (三)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管理;
  (五)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丰富城乡文化生活,不断满足人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审查文化经营项目,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ocn  (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六)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原则。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和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
批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放映单位、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批发、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在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地方,负责图书报刊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图书报刊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以及图书报刊出租、零售的管理;
  (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除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放映单位、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负责除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批发、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单位、印刷单位、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核或审批;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复制单位、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或审批;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的管理和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的监督。
  文化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卫生、物价、财税、海关等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检)查队伍,稽(检)查人员持国家和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检)查证件,依法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鉴定部门鉴定或认定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缴;
出版管理条例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实行扣留、封存;
  (五)制止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稽(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文化经营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三溴化吡啶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费、;
  (四)挪用、私分收缴物品、罚没款;互联网精准广告投放
  (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
家和省规定的申办项目的必要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其他许可证的,必须依法办理。
  文化经营许可证每年审验1次。
  第十四条 下列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权限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文艺团体跨行政区域进行营业性演出;
  (二)营业性社会组团、组台演出;
  (三)其他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文化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终止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三)保障经营场所安全、卫生;
后现代美学  (四)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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