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

《⼴西壮族⾃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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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模块以下为《通知》和《细则》全⽂。
⾃治区新闻出版⼴电局关于印发《⼴西壮族⾃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新⼴发〔2017〕55号)
各市⽂新⼴局、宁铁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各中直、区直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单位
为增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操作性,进⼀步规范我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管,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并结合⼴西实际,我局制定了《⼴西壮族⾃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本通知下达之⽇起实施。
⾃治区新闻出版⼴电局
2017年3⽉15⽇
⼴西壮族⾃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全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条凡在本⾃治区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乞巧歌本细则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是指在本⾏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于指导⼯作、交流信息的⾮卖性连续性折页(刊型)、散页(报型)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核发《准印证》不得收费。
第五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实⾏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的原则。
第六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治区内各级新闻出版⾏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章准印证核发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有符合新闻出版⾏政部门认定的主管单位,编印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属单位。
(三)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业或单位特征,并不得与既有的报刊名称、连续性内部资料名称相同。
(四)有确定的编印⽬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致的⼯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相⼀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于指导本企业的⽣产经营、企业⽂化和精
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相⼀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于指导本企业的⽣产经营、企业⽂化和精神⽂明建设;
李万疆
(五)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员;
(六)有稳定的资⾦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的、栏⽬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申请书应当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三)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编印⼈员的基本情况及⾝份证明;
出版管理条例
(五)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不符合本细则第⼆条、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告印刷品、介绍推⼴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需申领《准印证》的⼀般印刷品;
(三)中⼩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画册、个⼈⽂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四)以⽂摘、时政为主要内容的。
第⼗条中央驻桂单位、⾃治区级单位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条的规定,向⾃治区新闻出版⾏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条市级单位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条的规定,向所在市新闻出版⾏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条县级单位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条的规定,向所在县新闻出版⾏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三条各级新闻出版⾏政部门⾃受理申请之⽇起20⽇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说明理由。
第⼗四条《准印证》按⼀种连续性内部资料⼀证的原则核发,《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连续性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侵害他⼈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化传统的;
(⼗)法律、⾏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必须在封⾯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封底或版权页)标明主管单位、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期、印数、期号等。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中以“本报”、“本刊”⾃称。
第⼗⼋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不得⼀期多版;
(⼆)严格限定在本⾏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三)不得以⼯本费、会员费、版⾯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不得刊登⼴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不得将连续性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编印和发送。
第⼗九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必须在⾃治区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连续性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验证⾃治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印制,严禁擅⾃更改《准印证》核准项⽬。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第⼆⼗条编印单位确需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的,在更改前须向《准印证》核发部门备案。
第⼆⼗⼀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
第⼆⼗⼆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每期印刷完成后10⽇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政部门送交样本3份。
第⼆⼗三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谁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级新闻出版⾏政部门分别对所审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履⾏
第⼆⼗三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谁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级新闻出版⾏政部门分别对所审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履⾏监督管理职责。
连续性内部资料实⾏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各级新闻出版⾏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员和经费对所审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进⾏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第⼆⼗四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员应按照各级新闻出版⾏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第⼆⼗五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前向各级新闻出版⾏政部门提出申请。
⾃治区新闻出版⾏政部门负责审核⾃治区级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市新闻出版⾏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
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县新闻出版⾏政部门负责审核县级单位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个⽉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动失效,予以注销。
各市新闻出版⾏政部门应于每年1⽉底前,将本市(含辖区内各县)上⼀年度连续性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治区新闻出版⾏政部门。
玩大同婆姨三绝>txs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学⽣⾃⾏编印仅⾯向本校发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条《准印证》由⾃治区新闻出版⾏政部门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统⼀确定的格式制作。
第⼆⼗九条本细则⾃发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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