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出版管理条例∙【公布日期】1999.07.29
【字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施行日期】1999.07.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保障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主要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
  第三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积极健康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件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阿米福汀  第四条 禁止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省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做好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或者涂改。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电子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香药  第九条 出版单位出版(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制定出版选题计划,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按规定需专题报批的,须经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必须在装帧纸上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条码,出版日期、刊期以及责任编辑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不得出售、出租或者转让。
  禁止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省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编录复制非营利的资料性电子出版物,应当报经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准录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凭准录证和委托书委托复制单位复制。
  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应当出具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必须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省版权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复制。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品外必须全部返销。
  第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制来源识别码。
  第十七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王子文华尔兹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批发单位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零售、出租单位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海因里希
  (五)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应当经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营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经市地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营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前理解学说是谁的理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发给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下列电子出版物不得批发、零售和出租:
  (一)未署明出版单位名称的;
  (二)无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三)光盘类电子出版物无来源识别码的;
  (四)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无专用标识的。
  第二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禁非法电子出版物。列入查禁内容的,向发行单位发出查禁通知书,发生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停售,并按要求上缴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查封收缴的电子出版物由出版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属淫秽、反动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进口的电子
出版物制成品必须在其外包装上贴有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专用标识,方可发行。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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