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重大选题”未经备案批准不得出版发行

新闻出版署:“重⼤选题”未经备案批准不得出版发⾏
传媒内参导读:近⽇,为加强和改进出版物重⼤选题备案⼯作,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重⼤选题备案办法》。列⼊备案范围内的“重⼤选题”在出版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
综合⾃中国新闻出版⼴电报
近⽇,为加强和改进出版物重⼤选题备案⼯作,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重⼤选题备案办法》。
划重点:
⼀、列⼊备案范围内的重⼤选题,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
⼆、编辑制作出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平、业绩、⼯作和⽣活经历的重⼤题材作品,实⾏统筹规划、归⼝审批,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件要求办理⽴项⼿续。经批准⽴项的选题,出版前按规定履⾏重⼤选题备案程序。
三、图书、⾳像制品和电⼦出版物重⼤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由相关单位出具选题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核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主要涉及本部门⼯作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中央统战部、中央党史和⽂献研究院、外交部、国家民委等部门所属出版单位出版的只涉及本部门⼯作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出版管理条例(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出版单位出版的只涉及军事军史内容的选题,由中央军委政治⼯作部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地编写的只涉及本地区党史事件、⼈物和本地区民族问题的选题,不涉及敏感、复杂内容和全局⼯作的,由所
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五)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不涉及其他应备案内容的,由出版单位在报备时出具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
的审核意见。
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选题备案范围的⽂章,主要反映本领域⼯作,不涉及敏感、复杂内容的,经本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版;中央党史和⽂献研究院、⼈民⽇报社、求是杂志社、新华社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选题备案范围的⽂章,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五、出版单位申报重⼤选题备案,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进⾏。
(⼀)地⽅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中央军委政治⼯作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六、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受理之⽇起20⽇内(不含有关部门或专家协助审核时间),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提出意见。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的备案批复⽂件,两年内有效;备案批复⽂件超出有效期及出版物修订再版的,应当重新履⾏备案程序。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出版专业分⼯安排重⼤选题出版计划,对不具备相关出版资质和编辑能⼒的选题,不得报备和出版;应当严格履⾏出版物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坚持优化结构、提⾼质量,严格执⾏选题论证、“三审三校”制度,确保政治⽅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治⽅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九、本办法⾃印发之⽇起施⾏。《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重⼤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同时废⽌。
附⽂件原⽂:
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
重⼤选题备案办法
第⼀条为加强和改进出版物重⼤选题备案⼯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列⼊备案范围内的重⼤选题,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应当依照本办法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出版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选题,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内容选题,具体包括:
(⼀)有关党和国家重要⽂件、⽂献选题。
(⼆)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讲话、著作、⽂章及其⼯作和⽣活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三)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民共和国历史上重⼤事件、重⼤决策过程、重要⼈物选题。
(四)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重要⼯作、重要⼈物选题。
(五)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部情况选题。
(六)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化⼤⾰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物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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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九)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反映⾹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事件和主要领导⼈选题。
(⼗⼆)涉及外交⽅⾯重要⼯作选题。
有关重⼤选题范围,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公布。
第四条编辑制作出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平、业绩、⼯作和⽣活经历的重⼤题材作品,实⾏统筹规划、归⼝审批,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件要求办理⽴项⼿续。经批准⽴项的选题,出版前按规定履⾏重⼤选题备案程序。
第五条图书、⾳像制品和电⼦出版物重⼤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由相关单位出具选题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审核意见直接核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主要涉及本部门⼯作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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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中央党史和⽂献研究院、外交部、国家民委等部门所属出版单位出版的只涉及本部门⼯作领域的选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题,由本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出版单位出版的只涉及军事军史内容的选题,由中央军委政治⼯作部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地编写的只涉及本地区党史事件、⼈物和本地区民族问题的选题,不涉及敏感、复杂内容和全局⼯作的,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五)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不涉及其他应备案内容的,由出版单位在报备时出具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期刊重⼤选题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按本条相关要求执⾏。
(⼀)期刊⾸发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内容的⽂章,经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转载或摘要刊发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期刊以及⼈民⽇报、新华社刊发播发的涉及上述内容的⽂章,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选题备案范围的⽂章,主要反映本领域⼯作,不涉及敏感、复杂内容的,经本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版。
(三)中央党史和⽂献研究院、⼈民⽇报社、求是杂志社、新华社主管的期刊,刊发涉及重⼤选题备案范围的⽂章,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期刊刊发涉及重⼤选题备案范围的⽂章,经所在⼤单位或中央军委机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出版。
(五)地⽅期刊刊发⽂章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内容的⽂章,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组织审读把关,审核同意后出版。
由期刊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出版的,审核意见应存档备查。
第七条出版单位申报重⼤选题备案,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进⾏。
(⼀)地⽅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在京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管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经中央军委政治⼯作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第⼋条申报重⼤选题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规范填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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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备案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对申报备案的重⼤选题有明确审核意见。
(⼆)重⼤选题备案申报表。应当清楚填写涉及重⼤选题备案范围,需审核问题,需审核的具体章节、页码和待审核的⼈物、事件、⽂献、图⽚等内容。
(三)书稿、⽂章、图⽚或者样⽚、样盘、样带。书稿应当“齐清定”、经过编辑排版并装订成册,⽂字符合国家语⾔⽂字规范,引⽂注明出处。
索爱w980i(四)出版物“三审”意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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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项的材料,送审照⽚(图⽚)样稿,相关部门保密审核意见等。
第九条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申报备案的重⼤选题进⾏审核,必要时转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协助审核。
第⼗条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受理之⽇起20⽇内(不含有关部门或专家协助审核时间),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提出意见。
见。
第⼗⼀条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的备案批复⽂件,两年内有效;备案批复⽂件超出有效期及出版物修订再版的,应当重新履⾏备案程序。
第⼗⼆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出版专业分⼯安排重⼤选题出版计划,对不具备相关出版资质和编辑能⼒的选题,不得报备和出版;应当严格履⾏出版物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坚持优化结构、提⾼质量,严格执⾏选题论证、“三审三校”制度,确保政治⽅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正确。
第⼗三条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是落实重⼤选题备案制度的前置把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责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所属出版单位申请备案选题的内容导向质量及出版单位出版资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思想倾向不好、内容平庸、题材重复、超业务范围等不具备出版要求的选题予以撤销;对由地⽅出版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审核把关的选题,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督促出版单位认真修改并做好复核⼯作;对应履⾏重⼤选题备案程序但未按要求备案的出版单位进⾏处理、追责问责。
第⼗四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涉及重⼤选题范围出版物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或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员给予⾏政处分;停⽌出版、发⾏该出版物;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国家新闻出版署对重⼤选题备案执⾏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视情况予以奖惩。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图书、期刊、⾳像制品、电⼦出版物重⼤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同时废⽌。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35: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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