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业务》第七章船舶应急

第七章船舶应急
第一节应急体制
1.根据船舶应急部署表,船舶应急分为消防、堵漏(漏损)、弃船、油污和人落水五种。根据ISM规则的要求,船舶应对船上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包括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人落水、主辅舵机失灵、货舱进水、货物移动、货物撒漏污染、进入封闭舱室、遭遇海盗、遭遇保安威胁、弃船等情况下的应急反应程序。
2.消防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短声连放1分钟后另加火灾部位指示信号;堵漏(漏损)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1分钟;人落水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三长声,连放1分钟;弃船报警信号为警铃或汽笛七或七个以上短声继以一长声,连放1分钟。油污报警信号: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连放1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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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长是船舶各类应急的总指挥,在船舶消防应急、堵漏(漏损)应急、人落水应急时,在驾驶台负责指挥应急和操纵船舶;在撤离船舶或弃船时,在驾驶台负责指挥应急;在油污应急时,在驾驶台或现场城市分区规划
民主法制负责指挥应急。
2.大副是船舶各类应急的现场指挥,当事故现场在机舱时,大副在现场协助轮机长指挥。在人落水应急时,在主甲板(放艇时在救生艇甲板)担任现场指挥,组织对落水人员的施救;在撤离船舶或弃船时,担任指定救生艇的艇长;油污应急时,在油污现场会同轮机长担任现场指挥。
3.二副在船舶消防、堵漏(漏损)、人落水应急以及撤离船舶或弃船前,应在驾驶台,负责通信联络,传达船长指令,执行船长的操船指令,记录应急过程;油污应急时,应在驾驶台,负责通信联络,传达船长指令,或在现场做好现场记录。    4.三副在火灾应急时应在现场担任灭火队队长;在堵漏(漏损)应急时应在现场担任隔离队队长;在人落水应急时,应准备救生器材,并做好释放救生艇的准备;在撤离船舶或弃船时,担任指定救生艇的艇长;在油污应急时,应在现场,准备消防和防污器材与设备,如需要,担任溢油回收组组长,指挥放艇回收溢油。
1.我国规定2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配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统一印制的货船或客船应急部署表。应急部署表应在船舶出航前制定。在应急部署表制定后,如船员有所变动,应修订该表或制定新表。
2.船舶应急部署表的编制应考虑以下原则:应结合本船的船舶条件、船员条件、客货条件及航区自然条件;关键岗位与关键动作应指派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可以一职多人,或一人多职;应急人员的安排应有利于应急任务的完成。
3.应变部署表由三副具体编制,大副负责技术指导,经船长审核、签署后公布实施。应急部署表应张贴或用镜框配挂在驾驶台、机舱、餐厅和生活区内走廊的主要部位。
1.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并使用船上的工作语言编写。船上的油污应急计划应:切实、可行、易于操作;能被船上人员和岸上的船舶管理人员理解;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修改。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四部分内容:油污事故报告程序;油污事故中需联系的有关当局或人员的名单;为减少或控制排油船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为使船舶与沿岸国、地方当局协同行动取得联系的程序和要点。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至少应向船长提供包括操作性溢油和海损事故溢油两方面的应急措施的指导。操
作性溢油应急措施包括防止管道渗漏、舱柜溢出以及船体渗漏导致溢油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海损事故溢油应急措施包括针对搁浅、火灾或爆炸、碰撞、船壳破损及严重横倾等海损事故制定的防止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    4.每艘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该计划可以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合并使用,在此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为了避免各种应急计划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相互冲突,有必要制定一个综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系统,以便对这些冲突加以协调。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综合系统应包括下列6个模块:“引言”、“规定”、“计划、准备和培训”、“反应行动”、“报告程序”、“附件”。
1.组织船舶应急演习是为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使船员熟悉应变岗位及职责;使船员熟练掌握各种应急设备的操作技能;检查、试验各类应急器材、设备的技术状态。
2.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各一次,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上个月的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上述两项演习。客船每周进行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每次演习不必全体船员都参加,但每位船员应每月参加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各一次。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上,应在乘客上船后24小时内举行乘客集合演习。所有船舶的应急操舵演习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油污
应变演习每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应进行一次。
3.船长应对演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注意检查下列事项:在施放应急警报信号后,全体船员能否在2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消防演习时,机舱能否在5分钟内开泵供水;弃船演习时,能否在船长下达放艇命令后5分钟内将艇放至水面;全体船员能否按应急部署表或应急计划的要求正确携带指定的器材;对全体船员所规定的、布置的行动是否能切实有效地进行;船员能否熟练地使用应急设备和了解应急设备的性能;船上应急系统、设备、器材等是否处于随时可用状态;针对不同的应急情况和船舶状况,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程度;应急逃生通道是否通畅,救生艇筏的释放是否无障碍;通信、联络、送电、送水等有关系统的作用的有效性;船员的应变意识、重视程度、整体配合的协调程度、对任务变换的适应能力、接替人的适任性、应变部署表的有效性等。
1.SOLAS公约规定,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下列内容:先使用报警系统,然后通过公共广播或其他通信系统宣布进行演习;向集合地点报道,并准备执行应急部署
表中规定的任务;查看船员和旅客的穿着是否合适;查看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启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乘客;介绍无线电救生设备的使用等。
2.每艘救生艇应每3个月在弃船演习时降落下水一次,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操纵演习,在这样的演习中,救生艇在降放时可不乘载操作的船员。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船舶,每艘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下降一次,并每年降落下水一次。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6个月至少乘载操作的船员自由降落降放一次,并在水中操纵。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可延至12个月。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专用救助艇应乘载被指派的船员每个月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中操纵。无论如何,这个要求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航行中降落救生艇、救助艇下水演习时,应在遮蔽水域进行。每次弃船演习应试验供集合和弃船用的应急照明系统。
3.SOLAS公约规定,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下列内容:向集合地点报道,并准备执行应急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检查是否按应急部署表上的规定携带指定的器材;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人员的救助设备;起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检查演习区域内水密门、防火门、防火闸和通风系统的操作情况;检查弃船用的装置等。
4.在船上举行的油污演习应包括下列内容:检查、试验有关油污警报和通信系统;发出油污警报,向集合地点报到,准备执行应急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检查参加演习的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油污应急职责,能否按应急部署表和油污应急计划中的规定进行油污应急操作;演练关闭阀门、堵塞甲板排水孔、甲板围栏和收集溢油、清除溢出舷外的溢油等油污应急行动。
5.在船上举行的保安演练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检查、试验有关保安警报和通信系统;检查船舶内部以及与主管机关的联系、报告程序的有效性;检查对保安威胁或者保安状况遭到破坏作出应急反应的有效性;检查在保安威胁或者保安状况受到破坏时撤离程序的有效性;检查对保安等级提升时作出反应程序的有效性;检查对进入船舶、船舶生活区以及船上限制区域进行控制的有效性;在客船上还可进行爆炸物或武器搜查演练,以及与或劫持者谈判演练;必要时可模拟船舶遭劫持或受到武装攻击,演练相应的应变程序以及检讨应变策略是否正确和适宜等。    6.应尽快地(不迟于船员上船后的两周内)进行船舶救生、消防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在装有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内应进行一次该设备用法的船上训练。应与应急演习相同的间隔,讲授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用法和海上救生须知方面的课程。每一课程的内容可以是船舶救生和消防设备系统中的不同部分,但每2个月一期的课程应覆盖全部救生和消防设备。每位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低温保护问题;低温急救护理及其他合适的急救方法;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中使用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知识;消防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第二节应急行动
1.船舶发生海事,应尽最大努力采取自救行动。船舶是海上人命生存的良好基地,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船长、船员必须采取一切有效行动保全船舶。当
确认无法避免船舶的沉没或灭失时,船长应果断下令弃船求生,以保证旅客、船员的安全。
2.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行动要点有:不同种类的海事采取不同的自救行动;船舶自救重点因船而异;船舶自救组织工作应在准确地查清当时船舶所处的环境、受损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危险等基础上进行;一旦开始自救,应抓紧时机,按事先拟定的应急部署进行。船舶遇险时,船长若对本船自救保全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则应在尽力自救的同时,争取其他船舶的救援。
3.不论船舶发生哪种紧急情况需要应急,船舶在应急时不论采取哪种具体的应急方案,其应急行动的基本程序大体相同。在船舶应急的初始阶段,应急行动的基本程序为:发现险情者报警→对险情进行初步控制→确定紧急情况的性质→通过一定手段获得与险情有关的信息以及应急所需要的信息→组建应急反应小组,准备应急设备和器材→确定应急方案→召集船员按应急预案或商定的应急方案进行应急活动。在船舶应急阶段,应急行动的基本程序为:实施应急方案→对实施应急方案的效果予以评估→必要时调整应急方案→必要时寻求外部援助→必要时,为保护人命安全而采取某些特别行动(如弃船等)。乐果q7
4.船舶在紧急情况下,最优先的措施是保证人命安全,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首先检查是否有人员伤亡,然后判断是否需要救助,最后决定是否需要撤离船舶或弃船。保护人员安全的行动要点包括:首先应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如有人员受伤,对伤员展开救治;如果船舶受损程度已超出自救的可能
范围,或经自救努力之后仍无转危为安的希望时,则应在继续采取自救措施、争取时间的同时寻求外界的救助;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在船舶可能沉没、毁灭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
1.船舶发生事故,虽经努力,但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或船舶发生火灾、爆炸、触礁、严重倾斜等,造成严重损坏,对船上的人员生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时,船长有权作出撤离船舶或弃船的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2.船长在弃船时的主要应急职责有:如果决定弃船,应亲自发出弃船警报信号,并向外发出遇难求救信号;任弃船行动总指挥,督促、检查有关人员做好弃船前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有关人员按应急部署表上规定,携带指定物品登乘艇筏;通知坚守岗位的机舱值班人员撤离;在登艇前,向各艇筏负责人进行相关交代、布置和指示;命令放下救生艇筏,监督各艇长组织船员和旅客穿妥救生衣,有秩序地登乘艇筏,登艇前应认真检查清点人数;在完成所有弃船程序并确认船上不再有人时,最后撤离船舶;弃船后仍需担负对所有登乘艇筏人员的指挥责任,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接到船长的弃船命令后,船员应按应急部署表规定进行弃船准备。机舱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完成弃船前规定的保护动作,直至船长通知撤离为止。各艇长在做好救生艇的降放准备后报告船长,根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船长的命令放下救生艇筏,船员有秩序地登乘艇筏,在人齐后驾驶艇筏迅速驶离大船。在客船上,必须执行下列撤离顺序原则:先儿童和妇女,后成年男性;先旅客,后船员,最后船长。
4.在登救生艇筏前,船长应告知各艇筏负责人(或各艇筏负责人向船长请示)下列事项:本船遇难地点;是否发出遇难求救信号及遇难求救信号是否有回答;可能遇救的时间、地点;驶往最近陆地或交通线的航向、距离;放多艘救生艇后的救
生艇集合地点;是原地等待还是驶向指定的地点;其它有关救生方面的指示。
1.船长在船舶发生火灾时的主要应急职责有:担任灭火应急行动的总指挥,召集船员按应急部署表进行应急;亲自操纵船舶,减速或停车,使火场处于下风;督促现场指挥组织迅速查火源,并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根据火情火种,决定是否使用固定灭火系统;如不能及时扑灭或有效控制火势,应尽可能将船舶驶往浅水区;在灭火过程中,要随时对局面作出判断,当自力灭火无望时,应尽早请求外来援助;在火势蔓延无法扑灭并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时,可考虑弃船;随时掌握本船的最新船位,并尽可能把抢救情况及时报告船公司,听从公司的进一步指示。船舶
2.在火灾初始阶段,火灾发现者应大声呼唤报警;航行中,驾驶台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发出消防
应急警报信号。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组织指挥应变,并采取最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的方法操纵船舶。全体船员应立即按应急部署表规定的分工和职责,携带指定的器材赶到火灾现场。大副或轮机长(如火灾发生在机舱)担任应急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到达应急现场后应立即与驾驶台取得联系。
3.在火灾应急阶段,现场指挥应尽快查清以下情况,并向船长报告:火源及火灾的类别;火场周围情况;有无人员受困;是否威胁全船人员的生命安全等。现场指挥应与船长尽快地商定具体的应急方案,确定拟使用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等,并组织实施。在探明火情的基础上应立即控制火势。如有人员受困,应在控制火势的同时及时设法解救。在控制火势的同时,立即展开灭火。如船长指示使用固定灭火系统,应立即撤出舱内人员,隔绝火灾现场的空气流通,然后根据船长的命令开启固定灭火系统,并根据火种,一次性向火灾舱室施放规定剂量的有效灭火剂。
1.船长在船舶发生爆炸时的主要应急职责有:担任应急行动的总指挥,召集船员按体系文件或综合应急计划中的应急程序进行应急;如爆炸引起火灾和(或)船体破损,应亲自操纵船舶,使火场处于下风,使破损部位不要对着水流的方向;督促现场指挥立即查清爆炸在船上发生的部位、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有没有继续发生爆炸的可能性等;决定或与现场指挥商定具体的应急方案,督促、检查、指导现场指挥实施该应急方案;如因爆炸造成船体严重破损,大量进水又不能及时排出,应尽
可能将船舶驶往浅水区,避免船舶在深海中沉没;随时掌握本船的最新船位,并尽可能把抢救情况及时报告船公司,听从公司的进一步指示。
2.在爆炸初始阶段,爆炸发现者若非值班驾驶员,则应立即向驾驶台报警。航行中,当船舶发生爆炸时,驾驶台应立即通知船长和机舱轮机员,并向全船发出警报。若爆炸引起火灾,应同时发出消防应急警报信号;若爆炸引起船体破损,应立即发出漏损(堵漏)应急警报信号。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组织指挥应变;如爆炸后发生火灾或爆炸造成船体破损进水,船长应操纵船舶,采取最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和防止破损处大量进水的方法航行。全体船员应根据发出的警报信号,按应急部署表中规定的分工和职责,携带指定的器材到现场参加应急;大副或轮机长(如爆炸发生在机舱)担任应急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到达应急现场后应立即与驾驶台取得联系。
3.在船舶发生爆炸后的应急阶段,现场指挥应尽快查清以下情况,并向驾驶台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0:49: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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