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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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里程碑■王春晖I文
2021年4月10日是中国互联网领域 反垄断行政执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天。国家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 “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 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 的4%,合计182.28亿元的,具有里程 碑意义。182.28亿元金额刷新了中国互 联网反垄断行政处罚的最高纪录。过去二十 多年,我国的平台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不仅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更得益于 国家对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持,以及对平 台监管的审慎和包容。
鉴于网络平台交叉效应产生的聚合价 值和聚合之后形成的交互价值,致使“平台 经济”时代呈现出“数一数二”的超级性质 的网络平台,在细分行业中,搜索引擎、电 子商务、社交网络和网络视频均形成了市场 支配地位的格局。
本文认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 巴巴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的最大意义不在于 案件本身,而在于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中 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和审理本案中 所阐述和运用的法律适用标准、充分的逻辑 分析、周密的互联网关联数据比较、严密的 因果结论以及幵放的互联网思维,为世界范 围内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行政执法树立了一个 标杆,这是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执法的 里程碑,将在国际互联网
平台反垄断领域产 生重大的影响。以下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问题谈谈几点看法。对P可里巴巴恒关薄品庚埤昀i人皂
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
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
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司'
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
问题。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
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在国家市场监
管总局调查期间,阿里巴巴曾提出,本案相
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
务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
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
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本案涉及的相
关商品市场是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
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
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
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
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
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
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
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双
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
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考虑
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
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
给替代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
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王舂晖
王春晖,浙江大学教授、博导;工
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
员会委员;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工作
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
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
信息通信法治研究,并在基础电信
运营商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目前,
担任《电信法》起草专家组成员,
多次参加国际电联《国际电信规则》
的审议,出版专著七部,发表学术
论文1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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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令风暴TRADE泊松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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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育儿经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网络零售 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 关商品市场以及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 的相关商品市场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逻辑 分析、周密的互联网关联数据比较,得出“本 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P可里巴巴是孬晷有支配_立的i人定
我国《反垄断法》将“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S制 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或者能够 阻碍、影响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 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也列举了经 营者具娜細因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对阿里巴巴是否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关因素进行了综合分 析和周密调查的基础上指出:阿里巴巴长期 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 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阿里巴巴提出的上述三点理由不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在中国境 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 市场份额超过了 50%。
反垄断法论文
首先,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 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 合计服务收人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 78.51%、75.44%' 71.17%;其次,从平台商品交易额看。平台商品交易额是指 网络零售平台上的商品成交金额,是平台上 所有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状况的综 合反映。2015 ~ 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 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 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具 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面一是阿里巴巴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其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以 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
中国电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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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键者淡麵力较弱;二是阿里巴巴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 获得流it〖的能力,其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足 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 相陷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 者可获得的流u’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阿里巴巴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 的能力,其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平台商品交易额 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比趙a 50%,是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最主要的销售渠 道,对经营者具有很强影响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他经营者 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首先,阿里巴 巴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 和锁定效应。相关证据表明,阿里巴巴平台 拥有大U消费者用户,且平均消费水平远超 其他竞争性平台;其次,阿里巴巴平台是品 牌形象展示的a要渠道,在网络零售平台服 务市场,阿里巴巴平台拥有很高的经营者 和消费者认可度,是品牌形象展示的e要 载体;w次,平台内经营者从阿里巴巴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尤其是用户和 数据是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难以迁移到其 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转换至其他竞 争性平台面临较高成本。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认为,阿里巴 巴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尤其是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阿里巴巴进行了生态 化布局,为其网络零丨1平台服务提供了强大 的物流服务支撐、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阿里巴巴的市场力量。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国家市场监管 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定,认定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 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P可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 主疆实
我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
■—™、•1 ■M i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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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本质上说,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 的影响。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 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自2015 年以来,阿里巴巴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 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 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 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幵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 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 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 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 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 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关于阿里巴巴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主要 事实有:
1.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 幵店。首先,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在其他 竞争性平台幵店,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 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 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 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 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阿里巴巴平 台幵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当事人平台作 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 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 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 人同意等;其次,为了避免书面限定交易 协议留下把柄,阿里巴巴口头提出不得在 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的要求。经国家市场 监管总局的调查,阿里巴巴更多是在签署 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幵设旗 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 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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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 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
2.
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 性平台促销活动。阿里巴巴为吸引消费 者,增加平台的商品销量,网络零售平 台每年定期幵展集中促销活动,如“双 11” “618”等,对商品销量影响很大,成 为网络零售平台幵展竞争的重要节点。为 获取竞争优势,阿里巴巴重点对平台内核 心商家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 销活动的要求。首先,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 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2015年 以来,阿里巴巴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 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 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不 得参加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其次,阿里巴巴口头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 性平台促销活动要求。2015年以来,在每 年“双11” “618”等促销活动期间,阿里 巴巴均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 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 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 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3.
阿里巴巴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 选一”要求实施。首先,通过流量支持等激 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
营者执行"二选一" 要求;其次,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 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 争性平台幵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 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 手段,对不执行阿里巴巴相关要求的平台内 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 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 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过程中, 阿里巴巴曾提出签订合作协议为平台内经营 者自愿,会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独特资源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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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属于激励性措施,具有正当理由。当 事人采取限制性措施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没
有按照约定执行的情况,实施有关行为是保
护针对交易的特定投入所必须。
欧洲理事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提 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有三点: 一是大部分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合作协议 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调查显示,平 台内经营者往往倾向于在多个平台同时幵设 店铺、销售商品,签订相关协议并非出于自 愿;二是调查发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并未 因执行当事人口头要求而获得对价,取消对 价只是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手 段之一;三是排他性交易并非保护特定投入 所必须,阿里巴巴在曰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 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 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 阿里巴巴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 方式得到回报,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不是 必须选择。
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 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 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
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
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 争。” 2021年实施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 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将 “二选一”定性为“限定交易”的违法行为, 《指南》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 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 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 制市场竞争等行为,认定为构成限定交易的 行为,主要考虑三大因素,其中第一因素就 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 ‘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 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30: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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