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四种垄断行为详解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四种垄断⾏为详解
《反垄断法》重点考查4种垄断⾏为和⼀个区别。
第⼀种垄断⾏为: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注意:采取“效果说”⽽不是“⽬的说”,如果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就不是违法⾏为,必须要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构成垄断协议。
根据签订协议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体之间是竞争关系,如两家汽车销售公司之间。
重点规制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协议;限制数量协议;市场划分协议;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主体之间是买卖关系,只对价格进⾏规制,包括: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固价);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限制最低价),没有限制最⾼价。
在垄断协议的豁免中,有⼀种情形需要注意,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要构成豁免,要求经济不景⽓为前提。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政责任,不包括刑事责任。
1、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停、罚、没”。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
2、不是没有实施垄断协议的,就不处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
3、可酌情减、免处罚的情形(打⼩报告+证据):经营者主动向发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发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4、⾏业协会违法本法规定,组织本⾏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发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种垄断⾏为:滥⽤市场⽀配地位(并不是具有市场⽀配地位就构成垄断⾏为,要求滥⽤,才能构成垄断⾏为。)
市场⽀配地位的认定因素有很多,包括市场份额;控制供销;财⼒、技术;依附性;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鉴于以上有关市场⽀配地位者的认定规定模糊、适⽤性差的缺陷,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配地位推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唯⼀划分标准是市场份额法)
1、⼀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3\4的;
针对2、3情形,其中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不针对第⼀种情形)推定和认定不必然:允许存在举证例外的情形。
滥⽤市场⽀配地位⾏为的判断:要求主体+⾏为(滥⽤)=规制对象
金币辉煌⾏为主要包括:不公平低买⾼卖;低卖;不卖;强卖;歧视卖;搭售卖。
滥⽤市场⽀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独眼喙鼻畸形2、⾏政责任:停、罚、没。与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相同:由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
第三种垄断⾏为:经营者集中
表现形式包括三种:合并;控股;合同⽅式取得控制权。
经营者集中不仅仅是合并⼀种表现形式。
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
1、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深圳书城培训中心
2、事先申报是原则,但有例外,并不绝对。免报的情形:参与集中的经营则之间有“母⼦关系”或“姊妹关系”的集中免报,因为这样的集中不会对市场产⽣不利影响。寄生危机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时间:
初步审查:30天
进⼀步审查:90天
最多延长60天。(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经营者同意延长;经营者提交材料不准确;申报后有关情况发⽣重⼤变化)即必须在180天内审查完毕。
国务院发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步审查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禁⽌经营者集中的例外情形:
这两种情形可以实施集中:(利>弊,公益)
反垄断法论文1、对竞争产⽣的有利影响⼤于不利影响;
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对不予禁⽌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违反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政责任:要求其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
3、救济: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即先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任选。复议前置仅针对经营者集中纠
纷的这两种情形,其他垄断⾏为,复议诉讼任选。
第四种垄断⾏为: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政垄断)
⾏政垄断的主体不仅仅是⾏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责任:
⾏政垄断的主体承担⾏政责任,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经济垄断要承担民事赔偿。
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直接对⾏政垄断主体,但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反垄断调查机制:
⼀个区别:
反垄断委员会(⽆实权)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实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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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作需要,只能授权省级政府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作,授权市、县⼀级是错误的。反垄断委员会不存在授权问题。
中⽌调查和终⽌调查:
两句话:
1、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
机构可以决定中⽌调查。
2、经营者履⾏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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