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人体艺术文 / 王佳佳
摘要:掠夺性创新的竞争损害机理来源于创新损害理论以及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的拓展,垄断损害隐忧主要基于影响技术产品兼容性与互通性,阻碍市场进入以及产生市场封锁效应,从而便利在位企业滥用市场势力。澄清掠夺性创新行为类型化原理应立足于经验事物观察,形象整体性与法规范目的决定性作用的三个层面的考量,并以此为基础审视现有类型化方法的局限,从而提出“产品再设计型”与“平台封锁型”的二分类型构造。借鉴域外司法实践中的本身合法、商业正当性测试、合理原则三种违法性认定标准以及否定适用“拒绝交易”理论,且肯定平台自治权的规制逻辑。明确我国对掠夺性创新的基本分析框架应在合理原则的适用上,采用“三步走”的结构性分析框架。在具体要素考察上,产品再设计型应着重考察“实质性创新”要素,平台封锁型应着重考察“市场封锁强弱”要素。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19XNH017)。作者简介:王佳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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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e James D. Hurwitz & William E. Kovacic, Judicial Analysis of Predation: The Emerging Trends, Vand. Law Review . V ol.35:63,1982, p.630-650.
关键词:掠夺性创新;产品再设计;平台封锁;反垄断规制
促进与保护创新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的
立法目标之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立法目
的条款虽未直接出现“保护创新”的字样,但
也涉及 “技术进步”、“改进技术”“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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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等实际上与保护创新等价的内容。然反垄断法论文
而,商业实践中出现以“创新”为幌子,通过pubmed数据库检索
改变产品外观、产品功能、集合两类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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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网络平台封锁等微小或者表面创新,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策略性创新行为。早在20世纪80年代,Hurwitz 和Kovacic 教授指出企业的策略性创新行为可以产生掠夺效果,可构成掠夺性创新行为,从而正式提出了掠夺性创新(Predatory Innovation )理论。1该理论的提出对计算机、软件、医药等创新密集型行业的策略性创新行为反垄断规制带来很大影响。司法实践中,因特尔案、微软系列案、苹果iTune 案、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