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

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
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灸除百病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的同时,也在使用360安乐死论文,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保镖针对腾讯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职业选择理论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
3、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及其销售模式的影响
1汽车“最低限价将会终止”
非常e购目前,国内汽车生产厂家都对经销商规定了该品牌的指导价,也就是最低限价;有人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
格;”1999年虎门大桥事故
分析:此言论是对反垄断法简单、片面的理解;反垄断法禁止2类垄断协议:除第13条所述的汽车生产商之间制定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外,还有第14条禁止经营企业和交易对方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是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汽车厂商对经销商销售汽车进行最低限价是否要被禁止,关键要看汽车厂商的限价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市场竞争;
从表面看,汽车生产商对每种品牌的汽车进行最低限价,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但结合该法第15条,只有汽车生产商的限价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目的时,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制定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域销售,是汽车市场销售的基本规则,否则市场就会乱掉;如果汽车生产企业不规范价格,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结论:汽车生产商的最低限价行为不一定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2“限制跨区销售政策将会终止”
备受争议的第2点是“汽车生产商限制经销商跨区销售”,有人认为此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
条第3款“禁止经营者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有些媒体还援引了“欧盟处罚大众公司的案例”:“欧盟反垄断法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此法规,1998年1月底欧盟做出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 000万欧元的决定,以处罚其‘对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破坏’,这是欧盟历史上对一家公司一次性处罚最高的;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大众公司曾为此取消了12家车行的代销合同,降低了另外50家车行的代销提成;根据欧盟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随意在欧盟各地购买汽车;”
分析:上述言论明显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该法第13条原文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这说得很清楚,是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以此条款作为判定“限制跨区销售”属垄断行为的依据;结论:汽车生产商的限制跨区销售行为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3“强制采购本地汽车的土政策将会终止”
由于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因此,该说法理论上成立,但具体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此说法的争议性不大,在此不过多分析;
4“4S店销售模式将终结”
目前的汽车经销模式是根据2005年2月2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有媒体认为该办法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办法鼓励的4S店销售模式也将寿终正寝;
分析:该办法并不必然违反反垄断法;根据办法建立的以4S店销售为主的特许经营模式中,每一个店经销一种品牌的汽车,虽然会限制下级经销商的自由定价权,但其有助于维护生产厂商的品牌,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市场看,经销商可以选择和不同的汽车生产商合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经销商,购买不同品牌的汽车,汽车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局面并没有受到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没有受到危害;虽然特许经营从某种方式上
损害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使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受制于生产商,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属于不同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竞争,不能仅以经销商没有自主定价权就认定特许经营危害市场竞争秩序;
至于一种品牌的汽车采取哪一种销售方式,应该是汽车生产商的一种商业决策,而办法规定整个汽车行业都采取品牌经营,有行政过于干预市场之嫌;但还不能说就违反了反垄断法,除非能证明这种规定危害到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公平交易之秩序;结论:4S店的销售模式不会终止;
4、必和必拓收购力拓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未遂
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国际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就1400亿美元收购另一矿业巨头力拓一案,于2008年7月向中国商务部提交反垄断申请报告,并接受调查;据悉,在其补齐材料后,商务部于11月25日正式立案调查,但当天晚上必和必拓却在其网站声明宣布放弃并购,理由是:在全球经济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收购力拓已不符合股东利益;此外,2008年9月,国际饮料生产巨头可口可乐宣布以每股12.20港元、总计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此后向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提交申报材料;
5、“中央企业电动车产业联盟”“联盟”
新能源汽车国家队诞生了;国资委、工信部在成立仪式上声称,“加入联盟的企业需要各自发挥专长,一起把电动车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拿下来,整个产业共享”,“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初期投资13亿元,根据筹备方案,到2012年,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对新能源汽车领域投资将增至1000亿元”……
“联盟”之外的民营企业地方国企就越不淡定,,“联盟”一开始就把门槛设这么高,地方国企也应该享受政策优惠,隐含着对央企联盟或将垄断市场的担忧;反垄断法论文电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举力,方可能实现“弯道超车”,从而摆脱传统燃油车短期无法超赶的困局;对于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而言,“联盟”成立是一个重要机遇,因为,电动车的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主导建设,巨大资金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够承受的;是否有政策、资金、技术支持,这也为联盟成员与非联盟成员将来在电动车行业形成壁垒提供了条件;因此“打造开放性的发展平台”“十分欢迎国内的民营车企加入联盟”等表态似乎可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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