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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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林华董强强刘青
【审理法官】杨林华董强强刘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医用不锈钢【当事人】刘峥嵘;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刘峥嵘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刘峥嵘
【当事人-公司】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黄远丽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远丽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远丽
【代理律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华董
【原告】刘峥嵘
期权费【被告】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刘峥嵘上诉人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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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峥嵘上诉人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中,湘江新区管委会在收到刘峥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向刘峥嵘提供了其申请的信息,符合法定程序。湘江新区管委会向刘峥嵘提供的送达签收凭证,已经涵盖了长政发【2008】50号文件决定回收的全部123宗土地,且相关送达签收凭证上业已载明了每宗地块涉及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故该送达签收凭证本身足以证明湘江新区管委会提供政府信息的完整性,故湘江新区向刘峥嵘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公章问题。鉴于湘江新区管委会并未刻制刘峥嵘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要求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公章,其在向刘峥嵘提供的案涉信息上加盖“湘江新区国土规划 局档案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本院对其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性的认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峥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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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峥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4:44: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湘江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局(内设机构)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刘峥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为:“1、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关于收回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第三期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长政发[2008]50号)后,对涉及到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及个人进行上门送达并签收的回执;2、请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湘江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局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其答复内容主要为:“1、将你申请的对应资料编号xxx的相关信息提供,详见附件。"并将《滨江新城
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签收表》作为附件提供给刘峥嵘,并在该信息上加盖“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档案章"。刘峥嵘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湘江新区管委会受理刘峥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向刘峥嵘提供了其申请公开的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关于收回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第三期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长政发[2008]50号)后,对涉及到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及个人进行上门送达并签收的回执信息,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湘江新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刘峥嵘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
峥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峥嵘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峥嵘不服该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决湘江新区管委会依法公开余下5个单位及个人的送达签收凭证。事实与理由:第一,2019年6月20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向刘峥嵘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达不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用途。根据50号决定书的内容可知,该决定共收回涉及湖南商学院等105家单位共123宗土地,而本案被上诉人仅向上诉人提供了100家单位和个人的送达回证。第二,湘江新区管委会未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
刘峥嵘、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1行终1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峥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某某。
负责人罗社辉,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良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远丽,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峥嵘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湘江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1行初6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湘江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局(内设机构)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刘峥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为:“1、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关于收回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第三期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长政发[2008]50号)后,对涉及到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及个人进行上门送达并签收的回执;2、请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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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局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其答复内容主要为:“1、将你申请的对应资料编号1的相关信息提供,详见附件。"并将《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签收表》作为附件提供给刘峥嵘,并在该信息上加盖“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档案章"。刘峥嵘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