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胡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5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林华董强强刘青
【审理法官】杨林华董强强刘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高官公共情人 李薇【当事人】张某;胡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
【当事人】张某胡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
【当事人-个人】张某胡某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邹芙蓉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刘伟君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芙蓉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刘伟君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芙蓉仇艳萍刘伟君
【代理律所】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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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2:39:47
张某、胡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鲍绍坤(2020)湘01行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芙蓉,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
委托代理人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
负责人胡宇,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宇。
委托代理人刘伟君,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胡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协调处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华董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杨林华
审判员 董强强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 苏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爱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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