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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言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个人述职报告格式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5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林华董强强刘青 
【审理法官】杨林华董强强刘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言某;易某;凌某 
【当事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言某易某凌某 
【当事人-个人】言某易某凌某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代理律师/律所】谭胜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吴海丽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胜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吴海丽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胜涛吴海丽 
【代理律所】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不予采信。一、上诉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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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卓小勤本院认为:一、上诉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上诉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被上诉人凌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二、上诉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方式和信息提供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上诉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被上诉人凌某等人的申请,已将相关项目征地审批单及主要审查材料复印提供给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信息,因图幅较大,不便复印,无法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已告知申请人具体的查询方式,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于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凌某等人申请公开的涉案项目所涉土地利用现状图,《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第十六项将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定性为秘密级别,且保密期限为长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告知凌某、言某、易某该项信息为国家长期秘密,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上诉人凌某等人提出“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否涉密,需要权威机构认定,本案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意见,经审查,涉案云龙医院项目土地征收报批材料中,土地利用现状图系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按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凌某等人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凌某等人申请公开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
SIG-552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该类征收调查、补偿信息不是征收土地报批的资料,而是征收土地报批后具体实施环节中产生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本案征收实施环节中产生的信息,应由制作机关即涉案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在涉案项目土地征收报批档案系统中未查到“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信息后,回复经查询,该厅没有相应的申请信息,请凌某等人依法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就“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该项信息答复未尽到合理、勤勉的检索义务,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上诉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242号行政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驳回被上诉人凌某、言某、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凌某、言某、易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人鬼之战【更新时间】2022-09-25 07:27:09 
【一审法院认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
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案中,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凌某、言某、易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对于凌某、言某、易某申请公开(2011)政国土字第12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信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已提供复印件给凌某、言某、易某,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凌某、言某、易某申请公开建设项目所涉的申报材料,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将该项目的主要审查材料即株洲市(县)人民政府制作的报批单,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制作的审查报告、一书四方案、预审意见,株洲市发改委制作的项目建设的批复,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规划局制作的选址意见书,株洲市中天高科技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等(内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已提供复印件给凌某、言某、易某,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凌某、言某、易某申请公开建设项目所涉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的信息,因勘测定界图图幅较大、不便复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已告知凌某、言某、易某无法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并告知了具体的查询方式,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凌某、言某、易某申请公开建设项目所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信息,因不便复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已告知凌某、言某、易某无法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并告知了具体的查询方式,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由于该信息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亦告知凌某、言某、易某可以到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询,亦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凌某、言某、易某申请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信息,《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第十六项将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定性为秘密级别,且保密期限为长期。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告知凌某、言某、易某该项信息为国家长期秘密,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凌某、言某、易某申请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的信息,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告知凌某、言某、易某经查询,没有上述信息。但上述信息不存在仅有湖南省自然资
源厅的自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勤勉的检索义务。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该项信息答复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关于“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的答复;二、责令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凌某、言某、易某申请的关于“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信息情况重新作出答复。三、驳回凌某、言某、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关于“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部门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非上诉,上诉人经查询未能查到上述信息后,书面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被上诉人,并指引被上诉人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上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书四方案"等近十项内容,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及经查询不存在的内容外,其余信息均予以提供,上诉人已尽到了合理、勤勉的检索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1、依法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242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凌某、言某、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言某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1行终5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海兵,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邵,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谭胜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言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
华董
     委托代理人易林。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海丽,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因与被上诉人凌某、言某、易某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2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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