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长春工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高职)学生。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高职)学生,入学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纪的新生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有效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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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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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七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
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四)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它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它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沈(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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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结束后根据违纪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当听取学生的申辩和陈述。
第十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申诉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处分决定,学院填写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四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
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处务会审核后做出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处务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一)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应当在7日内调查清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或者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报送处理建议;需要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等部门牵头处理的较严重处分事件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如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必要时由保卫处介入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分决定,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逾期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如应对学生做出书面决定事项发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学期开学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
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书送达
1、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需由受送达人本人签字(一式四份)。受送达人在外地或拒绝签收的,须即时邀请至少1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送达见证人,以口头宣读方式送达,并请送达见证人签名。
2、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时,向其成年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3、采取直接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时,处分决定书须同时附加单独打印的“权利提示”、挂号邮件回执、回执打印件、电话记录,以及委托、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完成送达的情况说明,并请2名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见证人在该项记录材料上签名见证。导盲仪
4、处分决定书根据管辖范围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到处分的,由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外,由学校视情况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申诉期内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有关学生申诉处理详见《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
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遗作惨剧1里香(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肇事、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47: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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