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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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麦博fc330【公布日期】2017.06.13
【字 号】汕工商规字〔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6.13
三棱柱【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关于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汕工商规字〔2017〕2号
 
各区县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汕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
  不同商事主体登记在一个住所(经营场所)内而不影响各自经营的,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
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一)对电子商务、网店、网络服务等行业,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园区等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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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多个商事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或有共同投资人、相同控股股东的,经各商事主体同意,可以注册在同一地址。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三)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商事主体之间没有投资关联关系,经业主同意,由登记在该地址的所有商事主体共同出具承诺声明书,声明愿意共同承担因同一住所引起的一切法律问题的,允许登记在同一地址。
  (四)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管委会(管理机构)指定的临时住所,允许注册多个(筹办)商事主体。
  (五)同一地址原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业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出法律责任承诺、新承租人作出知悉声明后,允许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其他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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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
  (一)本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所登记企业在本登记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办理“一照多址”,不必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市工商局所登记管辖企业实行“一照多址”只限于龙湖区、金平区范围内。
  (二)对有意进入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内发展、目前在区外已有经营场所的企业,允许试行“一照二址”。经试验(合作)区管委会(管理机构)批准,在该企业营业执照住所中加注区内临时登记地址。
  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条件
  (一)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下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管部门证明、法院判决书、拍卖成交证明、购房协议(合同)、房屋建筑验收证明、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协议、房屋确权证明、建筑物合建协议、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业主拥有住所(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出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宾馆、饭店、经联社、市场开办主体的,由其出具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工业园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申请人提供该住所近期水(电)费缴费收据以及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住宅作为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即“住改商”)。
  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但不得登记易燃易爆物品、娱乐、洗浴、互联网上网服务、培训、生产加工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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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登记   住所   证明   经营场所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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