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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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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北吉林小伟CHINESE∙【公布日期】2012.11.22
【字 号】东府[2012]184号
【施行日期】2012.11.22
小说吕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府〔2012〕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同时着力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除一人公司和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时,首期出资可以为零;无严重失信和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2年内首期出资额达20%的,分期缴纳出资时间可再延长2年。
  第四条 在各职能部门大力推广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鼓励商事主体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及年检资料,逐步实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年检。最大限度减少商事主体年检验照提交的资料,商事主体只需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和备案主体资格相关事项变动情况,并对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放宽商事登记对住所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由房东和商事主体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免予提交经营场所的场地产权证明。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对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集中汇整、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开放数据接口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七条 工商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基准信息库,推广应用经营范围规范用语,强化信息规范性,为部门间交流信息、实施后续监管提供基础。工商部门会电子政务办和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总结工作实践,梳理工作联系,做好对基准信息的精细分类与定向推送。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定期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市场监管,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提取基准信息后,必须在工作时限内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并及时
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等信息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自行设定信息目录范围,有责任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
  第十条1819treejron 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或每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在此基础上,建立部门相关数据比对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进行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查核,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每个部门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
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上传相应记录,促进各职能部门共同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第十三条 今后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各部门信息系统,必须在设计阶段增加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连通的模块,在建设阶段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的功能。该项功能作为审批部门信息系统投资的重要依据,及该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除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之外,对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已明晰相关行业主管责任的,相应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或牵头管理的同时,必须牵头监管和查处该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部门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第十六条词牌名 春 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一般性经营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镇两级政府应充分发挥统揽全局的作用,指导、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牵头落实主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应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将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纳入年度专项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查处清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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