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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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篇一: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经济分析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核心内容:自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有关资本的规定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它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形成不同的资本制度。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法定资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采用,直到20世纪上半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依然在这些国家公司法中被严格贯彻;与此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则实行授权资本制。由于上述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授权资本制,形成了折中授权资本制。
  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比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具有两方面的特点:首先,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体现在: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其次,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但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公司成立时第一期出资以及最后一期出资,法律对其数额及缴纳期限均有严格限制。
  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形成我国如此独特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因何在?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确立有限责任制及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调整,确立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精神。各国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仅仅是为了使公司更好地成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一般都从本国实际出发,以期达到公司
制度的科学和实用。
  三、公司制度滥用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规定,主要缘于国内目前特定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公司制度滥用现象。
  首先,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入,但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创建阶段。由于宏观改革在某些方面的相对滞后,阻碍了国家对经济的间接调控和管理模式的形成,市场经济在总体上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规则不够健全,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其次,我国《公司法》实施至今不过短短5年,不仅一些与《公司法》配套的重要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和实施(例如破产法、社会保障法、国有资产法等),同时,《公司法》自身也存在疏漏及缺陷,需要加以完善。在上述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被滥用,成为一些人追求不法利益的工具。在如此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公司制,在交易安全方面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必然成为非常重要和突出的问题。再次,以市场为依托、有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相互独立与制约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以分权和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由于在财产运用过程中处于不同环
节的权利主体之间,以分权和制衡为原则建立起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公司制可以实现财产运用的最佳效益。从这个角度讲,公司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工具。公司制的实施能否成功,事关经济改革的成败。但是,在股份制试点之初,由于没有建立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加之没有破产制度,许多公司没有足够用于经营的资本。这些公司长期生
  存于经济生活领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成为妨碍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基于上述,为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及社会公众利益,我国公司法极其重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严格规定,在立法上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基本上没有吸收普通法系国家授权资本制的内容。至于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资本缴纳规定,主要是基于吸引外资的特殊需要。
  篇二:论公司的资本制度
  论公司的资本制度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商法中的价值取向和理念,以此来衡量现今主要三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并对我国新《公司法》中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制度改进进行分析,探讨其
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和作用。最后提出各国在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上应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大的价值向导下,结合本国主客观各方面因素选择适应本国的制度,以发挥其公司资本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最大作用。
  关键词:价值理念、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度、新《公司法》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二、价值理念
  公司资本制度从商法的视界探究,其实质是一种法律性质的产权制度安排。公司资本制度
的设计、选择、创新及其演进,在商法的视界中无不是围绕着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展开。商法所讲的效益优先,主要强调个人利益至上,而不是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至上。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或重合性,但是社会利益毕竟不能代替个人利益。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明确指出:“认为阶级地位决定和驱使人们的行动就等于说人们的行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是不准确的,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既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同时又是为
  1所以说商法并不负增进他所属的阶级,或者说他被划的阶级的利益而行动。”○
  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最高的价值目标,而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商法在价值取向上之所以作出如此抉择,其背后是有诸多原因的。
  市场经济是效益优先产生的经济原因。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实现方式,主张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满足人们需要的手段和场所。市场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几个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场主体是纯粹的经济人。市场中物的要素是货币资本,货币资本不同于单纯的货币,它具有强烈的逐利趋向。对资本的拥有者来资本家说“他们活者就是为了赚钱,除了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有别
  2的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也不知道还有别的痛苦。”○
  商主体的商人特征是商法效益优先的适用对象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说,商法是调整商人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商事主体,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商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它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惟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按照古典经
  3并且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要求必须是有理性的人。经济人的理性是指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的行为本性和基本价值取向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断指以存腕,
  4人们在多重行为选择时具有排列和择优的倾向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其小。”○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和能力。这种多中取优的价值取向可以导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亚当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造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
  5而商法效益优先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商人这种趋利的心理恰恰十分吻合。话。”○公司法必须致力于推动企业和竞争,应体现公司不同参与人的利益平衡的现代理念,且应采纳赋权
型规则和推定型规则为主,以强制性规则为辅的妥适规制模式它应该为商业体提供有效的工具,从而在一个规范且自律的氛围内自由发展。我们需要一个便利的模式来开通社会资源和财富创造的渠道。我们的公司法应该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并以必要的透明度配合,来确保负责地并自律地利用这一自由度。它应能使我们的公司可以在全球市场上竞争。总之,我们
  6的目标:构建符合竞争经济的现代公司法。○
  商法规范的技术性特点是效益优先产生的法律规范原因。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市场活动进行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范。所以,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即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这些技术性规范的设计大多是出于对市场主体营利性行为的保护。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商事法律的这种技术性规范特点迥异于民事法律偏重于伦理性规范特点,其目的只是为商法的营利性提供便捷的通道,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效益与公平是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从而也是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和演进的基本
  7事实上公司资本制度的设立与演进也正是公平和效益合力作用的结果。动因。○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演进,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公司法已经设计和确认了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这三种资本制度,对公司资本总额的形成作了不同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
  三、现今三种主要资本制度模式
  公司资本制度是立法围绕股东缴纳出资行为而创设的一系列实体规则和程序要件的总和。在公司法的发展历史上,资本制度是作为弥补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的不足而产生的,其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受到各国公司法的重视。公司资本制度如何设计,关系到公司是否能够更广泛地被运用,关系到市场准入门槛的高低,进而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繁荣,当然也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
  由于不同法系的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以及据以确立法律制度的社会伦理观念的差异,英美法系创立了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建立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以注重交易安全见长,授权资本制则具有灵活、效率的优越性。在这两种相对的资本制度中,由于各有利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为了吸取两种制度的优点,弥补两者的不足,又形成了一种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它在公平、安全
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了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
  优先的原则贯彻到公司资本制度中去,因而具有前二者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是一种富有生命活力的资本制度,它已经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必将成为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
  1、法定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念,其优越性主要在于:(1)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法定资本制有利于健全公司财务结构,稳定公司资本,能使公司资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相应的可靠度。(2)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法定资本制加重了设立人的责任,能够避免公司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不同而给社会公众及投资者造成的混乱局面。(3)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法定资本制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了足够的运营资本,这就确定了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使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有足够的资本担保其债务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
htv-2  法定资本制的缺陷为:(1)不利于公司的尽快成立。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地筹到大量资本,由于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往往数额巨大,发起人和股东一般不易一次认足和缴清,这就势必影响公司的尽快成立。(2)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由于公司成立之初,经营活动尚未全面展开,可公司一成立就筹到了大量的注册资本,这就很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积压和闲置。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这种一成不变的资本制度,因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而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如果实际需要的资本量增加,股东缴纳出资所构成的资本就必然处于缺乏状态,从而无法发挥公司资本的规模效应。如果实际需求的资本量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那么自然会有大量的资本闲置和浪费。(3)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使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增资或减资)极为不便,因为,变更注册资本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办理一系列的法律手续,这一过程所费时间往往较长,所涉手续也比较繁琐。
  2、授权资本制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甚为周到,但仍有不甚合理的地方。
  为了方便筹资,配合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弥补“法定资本制”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创立
了“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原指国家授予发行权能的公司在其章程中所确定的股份资本。因为在特许主义时代,股份资本的发行当然是基于国家的授权。进人准则主义后,仍遗留着国家对公司赋予特定权能的授权思想,因此,对公司发行其章程所确定的股份资本,依然沿用传统的“授权资本制”一词。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客观来讲,授权资本制并非十全十美,同法定资本制一样,也有其明显的优缺点。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刺激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简化公司的设立程序,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其优越性主要表现为:(1)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因为它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要筹到一部分即可正式成立公司。(2)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因为,公司设立之初,不仅预定了足够的资本总额,而且还可根据
近期的实际经营能力发行适量股份,使其实收资本与初期的经营规模相适应。由此便避免了公司因资本不足而无法经营的缺陷,其余股份在董事会认为实际需要时才发行,这就有利于防止资本闲置造成的沉淀和浪费。(3)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因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内,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随时追加发行,而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再去履行有关程序,从而大大简化了公司变更资本的程序,而且使公司资本变更的操作成本大幅降低。
  授权资本制的缺陷主要在于:(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授权资本制既未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
  篇三: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道和律师事务所丁钦
  20xx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
法(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
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折衷资本制是前两者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全部发行完毕,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
  股份总额须符合法定最低比例的要求,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而随时发行,但全部公司股本的发行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二、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
  我国现行《公司法》以法定资本制为原则,有关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资本制资本三原则的要求,实践中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由于立法设计上过分拘泥于公司资本三原则,客观上也导致公司在设立时门槛过高,并且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齐(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不利于公司的迅速成
立,阻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在涉及增资、公司对外投资等涉及公司资本的事务的运作中限制很多,程序繁琐,不利于资本便捷地进入市场。在涉及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退出等方面规定不足或规定模糊,不利于资本的流动。上述种种弊端降低了公司这一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的运营效率,并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新公司法在公司制度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确定了折中资本制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均采取折中资本制,新公司法不再采取注册资本一次缴齐的制度,而是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在于既保证公司启动资金的真实投入,又可以避免资金的闲置,同时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要求股东缴足其余股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通过增资方式办理的繁琐手续。
  第二,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时对于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要求。新公司法取消了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经营范围区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将原来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一律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女票
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人民币1000万元的规定降低为人民币500万元。这一变化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
  第四,在资本变动方面,扩大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新公司法包括了四种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现行公司法只能在减资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该种规定包括了实践中已出现的问题,避免了因法律规定滞后而无法操作的情形。
  第六,增加了股东出资方式、降低货币出资比例要求
美国中情局女局长  1、出资方式的增加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并且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比现行公司法,其规定是: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几个变化: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对股东出
资的财产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而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标准取代了原来的列举式规定,实际上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资产的范围,而且新规定能够适应实务中可能出现的股东出资的财产方式的新变化,因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2、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财产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比例可占到不高于70%。而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规定有利于鼓励持有无形资产的人参与投资,适于知识经济的要求。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种种调整改变了过去对于公司的过度干预和控制,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同时体现了政府鼓励投资并注重效率的精神,相信在正式实施后对于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9: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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