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注册登记...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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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
【字 号】泉政文〔2015〕74号
【施行日期】2015.06
建筑结构抗震论文【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学习经验总结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1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推进我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规范集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4〕1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73号 ),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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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网商(虚拟)产业园,是指经泉州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在我市建设的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房屋及场所出租、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并能够在区域内形成互联网电子商务集的经济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园区);以及中心园区设立后与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重点电商企业合作成立的分园区(以下简称分园区)。
气体保护焊丝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运营公司,是指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为入驻园区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及其他符合本暂行规定的集企业提供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的公司制企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集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运营公司提供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
记,并由该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集企业,是指由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住所,是指集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为其工商登记事项中的“经营场所(或地址,或营业场所)”;集企业为合伙企业的,为其工商登记事项中的“主要经营场所”;集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的,为其工商登记事项中的“住所”。
  三、中心园区运营公司的名称可核定为: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园区运营公司的名称可核定为: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园区运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核定为: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为集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房屋及场所租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商登记、年报申报、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办公服务,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品牌策划服务,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件或者批准证书经营。
  分园区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参考中心园区运营公司核定,但其中“为集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等与集注册有关的经营范围,需待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泉州市工商局)组织在分园区分步实施后方可核定并从事。
  四、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集注册: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批发业;
  (三)租赁业;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集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运营公司的
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不适用集注册:
  (一)金融业;
  (二)投资与投资管理(含资产管理)、担保业等与金融活动有关的行业;
  (三)涉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
  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集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集注册。
  泉州市工商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园区及集企业的发展情况,扩大或者缩小集注册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
  五、运营公司为集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要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集企业要委托运营公司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及信函、邮件。
  运营公司要与集企业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明确告知集企业允许及禁止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在托管合同中约定违反承诺所要承担的责任。
  六、集企业可以委托运营公司为其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对其提交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集企业凭运营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无需提供房屋权属或者使用证明。允许将同一场所(地址)登记为多个集企业的住所,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集企业办理其他政府部门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者场地证明的,凭运营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办理。
  七、运营公司为集企业提供的托管住所发生变动的,要及时通知集企业办理住所变更,并为其提供登记代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3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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