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登记制度下的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消费与投资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认缴登记制度下的公司股东出资责任
南开大学 纪佳琳
摘要:《公司法》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一方面,改革推动了新兴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围绕股东出资义务的存亡,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担忧。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没有根本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
关键词:公司法登记制度改革;认缴制;股东出资义务
在2013年新《公司法》改革之前,最低资本登记制度一直是我国公司的资本登记制度。按照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出资额必须由股东一次性缴足。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但仍然规定了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2013年,《公司法》又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确立了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所有法定限制和资本验资程序一律被取消。这无疑是一次顺应经济时代发展的改革,对中国微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兴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不小的意义。但是放开行政权力,还权于市场,让市场有更加充分的自由权的同时,不少人也担心市场交易天平的另一端,即交易安全会受到严重的忽视。具体表现在社会公众对取消最低资本制度之后,股东出资义务是否也消失存在误解。本文将通过分析改革后股东在出资义务上的变化,探讨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
2013年,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限制和验资程序被取消,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不再受限,仅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的金额,方式和期限。这使得理论上的“一元公司”得以实现,认缴制也从此正式登上我国公司资本登记制度的历史舞台。那么何为实缴制,何为认缴制,公司法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革会给市场带来什么机会和危机呢?
实缴制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必须一次性认缴和实缴公司的所有注册资本。而认缴制在公司在登记注册时,不要求股东一次性实际缴付所有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先认缴一部分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进行缴付。
其实,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公司在设立之初的一个静态数字。公司的资产会在其运作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一个公司如果经营得好,资产会翻几倍,如果运作得不好,结局也会是血本无归,资不抵债。公司在运行中,并不以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是以其运行中的各个时点的相应资产承担有限责任。长期以来,实缴制的实行造成社会公众对公司的实际偿还能力产生了误解,认为注册资本的多少即公司的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但实际上,注册资本仅仅是公司发展的一个起点,并不能作为公司债权人最终能够成功追偿债务与否的判断标准。另外,实行实缴制在设立
公司初期要求股东认缴所有资本,一定程度
匡吉
上造成了认缴资金的闲置,增加了公司的运营
成本。
2013年《公司法》的改革,废除公司注
册资本的验资程序,同时简化公司注册的登记
制度,不仅顺应了时代的选择,同时也迎合了
市场的需求。认缴制的实行降低了公司设立的
门槛,弱化了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的干预,使得
公司股东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意思自治。同时
也激发了众多投资者的热情,刺激了创业和就
业,对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繁荣有着非常
积极的意义。
在实缴制下,股东必须履行在公司设立
时一次性缴足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法律
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出资义务。但实行认
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后,随之而来的问
题就是,与公司资本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股
东出资义务会不会也随之消失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公司法》规定,公
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
独立的财产权利。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发
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股本总额即公司的
注册总资本。一方面,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
要有公司资本作为物质基础,公司必须要有注
册资本才能设立,而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出
资构成,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即为公司的注册
资本总额。同时,公司章程中必须将注册资本
事项进行如实记载。这就意味着法律并不允
许有“零资本”的公司成立。另一方面,股东
一旦认缴出资,就与公司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而债权债务的多少,履行期限的长短,都不会
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与否。所以,认缴制
并没有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
我们应该明确,资本实缴制和资本认缴
制只是资本注册制下的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
在股东的出资模式上并没有根本的对立和矛
盾。模式的改变,不会影响股东出资义务的存
在与否。
资本认缴制的核心在于认缴,即同意以
一定的金额或者财产换取相应数额的公司股
份或者股权。股东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或者法律行为中表示同意或者认缴,就构成民
商法上的承诺,其对应的是公司的股份发行行
为。也就是说,公司招股行为构成合同的要约,
股东的认缴行为则构成合同的承诺。股东的出
资义务首先体现了约定义务,民事主体创立公
司,投入财产不受任何外力强迫,股东完全根
据自己的意愿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时协议上
的约定事项、认股书的承诺事项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的相关规定均体现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契约性。
另一方面,资本一旦被注册,股东认购书一旦
被登记或者记载后,根据资本制度的一般规则,
股东就要承担该资本的出资义务,这便赋予了
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和强制性。而这种义务从
如何提高团队执行力契约性转为法定性的过程,在于注册资本的公
示效力。股东一旦违反出资承诺,就违背了股
东出资义务的契约性和法定性。由此,资本登
记制度改革之后,并不影响股东出资义务和出
资范围,股东认缴出资的总和决定公司注册资
本的总和,股东依然要承担注册资本的出资义
务。改革实质上改变的只是具体出资义务的履
粤海风行时间和期限。
但《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且不
进行验资,会不会纵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
海浪预报违法行为?虚假出资指的是虚假出资者采取
虚假,不真实的行为欺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来
获取他们更多的资金或者财产投入,但实际上
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说股东未能在公司
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按时如实缴纳认
缴的出资额,甚至通过在信息披露中虚伪显示
已实际出资等方式,以营造已实际出资的假象。
这都将使得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
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或虚增利润或
等方式,抽回不超过其出资数额的公司财产的
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实缴
制也好,认缴制也罢,股东都应当以其真实的
资产出资。实缴制下,法律和政府机关会对出
资财产的真实性进行直接的干预和审查。为此,
当事人为了满足设立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登记
机关的验资要求,往往同公司或者验资机构串
通提供虚假出资的证明或者先出资后把财产
地方时计算从中抽回。某种意义上,正是由于股东为了达
到法律所设定的较高门槛和要求,才导致现实
中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而实行认缴制,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主要依
靠公司设立之初制定的章程实行自治。降低门
槛和要求后,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现象会相
对减少。但仅靠制度要根除这种现象几乎是
不可能的,我们能做的更多的是通过事后的监
管机制和责任制度尽量去避免或者救济。关
(下转第101页)
·98·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5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087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出资   股东   认缴   资本   义务   制度   注册资本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