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字 号】黑政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无瑕号事件【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象征手法∙阳性预测值【时效性】现行有效
平顶山棉纺厂
【主题分类】企业
br35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政发〔2014〕1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
和综合利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3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087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