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关于创新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科学配置机构编制资源,提高机构编制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和改进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创新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总量,严守底线
1.严格控制增长。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和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外,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量。工作确需增加的,党政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调整设置,探索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综合设置或“撤一建一”“撤多建一”的方式进行组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额内优化调整;所需编制在总量内调剂,从严从紧核定。严禁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凡工作任务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或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近的,一般不再新设议事协调机构,或可由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就某方面工作在内部设立工作小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2.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纪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除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事项外,其他机构编制事项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统一研究办理。对无专题申报、违反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除专项机构编制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的法规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出台部门文件、为领导同志起草讲话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本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地方和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印发文件、召开会议、领导讲话、打招呼、考核评比、核拨资金、审批项目等方式要求下级地方和部门设立机构、增加编制。除现行的机构编制标准外,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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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编制管理。全市各级各类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需跨层级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省、市下达的各类编制,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坚决制止、纠正和处理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党政机关现暂保留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要按照“空一减一”的原则逐步核减。严格编制使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在规定的编制员额和结构比例内进行;配备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应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核实有关单位的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情况,在规定的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内进行。严禁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4.建立健全综合约束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性作用,严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或备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核准的编制员额内人员,统一纳入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或备案的机构、核定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有关人员和核定工资、办理相应社保手续,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严禁“吃空饷”和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员额、冒领财政资金。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单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基本账户。
二、创新管理,转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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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资源配置。以推进党政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统筹设置相关机构和配置相近职能,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完善党政机构布局。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行业体制改革、专项改革,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职责任务相近、设置重复分散、中间层级过多、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大力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实行综合设置,精简压缩编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法机构除外)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实行“人员只出不进、编制空一减一”管理,改革完成后要相应核减或核销收回编制。继续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机关单位后勤服务编制空余后予以核减,事业单位编制内后勤服务人员空缺后不再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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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挖潜盘活资源。破除人员编制单位化,加强机构编制运行情况评估,对各单位编制实行统一集中和调配管理。对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重新明确职责任务,从严核定编制;对职能弱化、任务不饱和的,相应核减编制;对长期或大量空编的,根据实际需要,核减收回空余编制;对人浮于事或存在“吃空饷”的,按有关规定核减收回编制;对实行“人员只出不进、编制空一减一”管理的,余编一律核减收回;对职责任务增加消化道传染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2: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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