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呼政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发[2006]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豪杰超级解霸2000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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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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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oo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分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力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测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购。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 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1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1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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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单位)正式聘用的岗位:技术工人所聘岗位,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并正式聘用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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