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10
∙【字 号】丹政办发〔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时域和频域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士海峡
丹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
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人民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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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在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内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拓展,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光州惨案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