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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7]159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4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举宫【实施日期】201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遗传漂变【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7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伍止渊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全区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伊斯兰国201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范围。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办事转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
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倾斜。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三)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全区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的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上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也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军转干部安置、机构改革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18: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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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业单位   改革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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